导读:2021年11月16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应邀在中央新影演播厅录制《谈事说理》栏目,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蔡乐渭教授就未成年人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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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 在明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谈事说理》
未成年人在征收拆迁中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北京市某村拆迁,该村村民王伟(化名)家被列入拆迁范围,按照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口可以享有补偿,但因王伟(化名)妻子曾是云南来京务工人员,二人的婚姻也未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加之彩礼问题等原因,两人的孩子王昕落户问题被搁置。拆迁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表中无法体现出未成年人王昕。虽然其父王伟向拆迁人出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但拆迁人仍表示,因孩子未完成落户,所以不能享受安置人口的待遇。
案情分析
节目中,杨在明主任和蔡乐渭教授就案例中的未成年人是否有符合安置人口的条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第一、安置人口的认定,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对于人的认定,对于身份的认定,而不是对户口的认定。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中,安置人口的认定与被拆迁农户的财产权利休戚相关,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准确认定安置人口,是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基本的义务。在本案中,对于王昕的安置人口认定,是基于他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直系血亲关系,与其是否落户无关。因此,未取得户口登记不能作为剥夺王昕安置利益的理由。
第二、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的角度来讲,户口不应该成为剥夺未成年人权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是必须要保障的,而上述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因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状况受到歧视。就本案而言,王昕的户口即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完成入户,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王昕与王伟直系亲属关系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从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来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如果仅仅因没有落户就否定一切客观事实,直接剥夺王昕的获得安置的权利,不免会让人们怀疑:我们要保护的到底是未成年人,还是那个冷冰冰的户口?
第三、只要王伟、能够提供王昕的出生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王昕身份的证明材料,王昕的安置人口资格就应该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