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东省阳江市的郑某来讲,水产养殖以及养殖设备是全家老小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一天谁要砸了他的吃饭的家伙,他指定不会罢休。
2021年12月,阳江市有关部门以整治行动项目为由,要求郑某和其他村民退出水产养殖并自行拆除水产设备。郑某认为该要求不可理喻,此事应该没这么简单。于是其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信息公开,没想到该局以“申请信息为过程性信息”拒绝了郑某的申请。
懊恼不已的郑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和张凡律师代理此案。该案在两位律师全力救济下,法院确认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拒绝回复违法。

案件事实:
2022年9月8日,县发改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郑某申请公开的文件是本单位为加快推动项目实施作出的内部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故拒绝郑某的信息公开申请。
原来,郑某是广东省阳江市A村村民,2021年12月以来,有关部门以综合整治行动项目为由,要求村民退出水产养殖并自行拆除水产设备。2022年7月13日,郑某向县发改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文件。9月8日被拒。
无奈之下,郑某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和张凡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理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县发改局为了规避答复义务,滥用法条,曲解立法意旨。申请的文件信息内容已经实际影响到了郑某的合法权益,以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为由导致郑某的权利无法获得保障,属于裁量不当。故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纠正不当行为。
于是,郑某将县发改局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
发改局辩称:经审查,郑某申请的文件属于发改局为推动项目实施作出的内部文件,此外我单位还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确认是否对郑某申请给予公开的函,回复称该内容为内部资料不予公开;另,我单位在其作出申请前已经就该项目的一部分资料进行公开,郑某已经取得该信息,其第二次请求公开信息已无必要。
综上,请求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广东省阳江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所申请的信息文件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及内部文件,是否应当予以公开。本案中,县发改局针对县自然资源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被诉批复及附件,属于法律规定中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其作出一定对权利人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即属于应予公开的信息。
所以,县发改局应当对郑某申请的信息文件予以公开,故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拒绝答复违法。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不少被征收人都遇见过这样的困惑:自己的信息公开申请要么久久得不到回复,要么被拒绝了,说是不在公开范围内。那么,无论什么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都必须公开吗?哪些内容确实不能公开,哪些是搪塞被拆迁人的借口?

首先,并不是所有政府信息申请了就会给你公开,也确实存在不予公开的情况,如涉嫌国家机密、申请不明确或申请的政府机关不对。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但理由不正当的情形,也就是能公开但就是找借口不公开,有的连理由都不找,直接“不予答复”,遇到这些情况大家要留心了。比如该类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就算被征收人申请的内容中有部分属于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也不能一刀切的完全拒绝,也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相关内容。
除开上述情况以外,当然还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和以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等等。
总而言之,《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为,“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