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与此相关的消息也一度占据热搜榜首。
时隔一年,谈及那场事故,网友们仍表示痛惜。
警钟长鸣,就在上个月,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标《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坚决完成2023年的工作任务。方案指出,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抓紧实施分类整治,加快推进危房解危;要抓紧开展非经营性自建房摸底排查,认真落实“快、准、严、实”工作要求,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摸底排查任务。
根据此次工作部署,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建房存在以下四类情形的,将被列入重点查处对象。

一、未经规划审批的自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在自建房屋前,应申请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就擅自动工建房,盖出来的房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遇到征收、腾退也自然会在补偿方面有所限制。需要强调的是,仅仅取得村委会的同意是不能单独视为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的。
二、非法占地建房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民朋友要牢记以下3种地上不能自建房屋居住,更不能盖厂房等经营性用房。
1、永久基本农田,是绝对禁止用于任何非农建设的。
2、一般耕地。
3、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等。
三、超过面积控制标准自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对此规定,要从三个角度理解:
1、农村农民新建房屋,要遵守“一户一宅”原则,只能在获批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2、农民建造房屋,不得超过本省对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当然,个别地方对超面积部分施行阶梯式收费,间接允许“超面积”建设行为,但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以及各地方的规定,超面积也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过限度,所建部分也将被列为违法建设。
3、遵照“一户一宅”原则,并不意味着要一刀切地打击已经通过合法途径拥有“一户多宅”的情况。
四、随意翻建、扩建、盖“高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扩建或翻建房屋都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考虑自建房屋的安全问题,各省规定农村自建房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10-15米高不等)。根据相关建筑方面法律的规定,若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若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动工,涉及违法建设,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写在最后:
咱们作为老百姓,本着为自己和家人负责的态度,一定要合法建房,以上四类情形要严肃杜绝,依法申请建房审批,依规建造房屋,给自己建造一个合法、完全的家。
当然,不难看出,关于自建房屋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性政策比较繁杂,在此在明律师也要提醒各位,时刻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遇事多和专业律师沟通,懂得依法行事的同时,也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