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老百姓获取政府工作内容的重要途径,因此维护信息公开的合法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北京的李某最近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就遇到了阻碍,其先是跑到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知该信息未制作、不公开;其不服,又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谁知区政府最后还是维持住建委的决定。
犯了难的李某只能选择走司法途径。其果断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代理此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闫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撤销了“住建委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事实:
李某是北京市顺义区A村村民,村内合法拥有宅基地。因顺义区棚改项目,李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关乎切身利益,李某特向区住建委申请公开拆迁项目审批手续、拆迁补偿方案等文件。谁料住建委作出《答复告知书》称:该信息未制作、李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李某不服该《告知书》,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区住建委的答复并无不当,维持了案涉《答复告知书》。
律师观点:
李某见自查无望,果断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代理案件。
闫律师认为:住建委作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保存李某依法申请的信息并向其公开,《答复告知书》的内容已然违法。而区政府收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却依据住建委的说明等内容维持该《告知书》,也明显违法。
李某将区住建委和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答复告知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诉讼过程:
庭上,住建委辩称:我单位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履行登记、检索查询、答复、送达等程序。经查,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所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我单位作出的《答复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诉讼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并未明确名称、文号,也没有关于制作机关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与概括。因此,顺义区住建委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释明。但通过本案可知,区住建委并未尽到该义务,也未依法启动补正程序,即作出《答复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故判决撤销“住建委的《答复告知书》以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责令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政府信息资源的透明和流动,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同时可以防止腐败,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
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位阶,完善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所以,不要小瞧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该制度,老百姓的利益不排除有可能会毫无察觉地被瓜分和侵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