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泊于镇屯侯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威征补公告〔2023〕19 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屯侯家社区集体土地。威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以及经技区财政金融局、经技区社会工作部、经技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和泊于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屯侯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 1 拟用于金鸡大道和湖西路屯侯家村庄部分路段的市政路的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位于泊于镇屯侯家社区金鸡大道和湖西路村庄部分路段,面积 4.4129 公顷,其中:农用地 0.2448 公顷(耕地 0.1344公顷、园地 0.0477 公顷、农村道路 0.0204 公顷、沟渠 0.0078公顷、田坎 0.0345 公顷),建设用地 4.1681 公顷(其中住宅用地 4.1404 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 号文公布的威海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Ⅳ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94.5 万元/公顷。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附件 1)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屯侯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屯侯家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按照 22.5 万元/公顷标准,由经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 99.2903 万元。由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屯侯家社区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威
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经技区科技创新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 5 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屯侯家村(居)委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 2)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村(居)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公示期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9 月 16 日。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