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极大地加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百姓的知情权,对推进廉政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也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却有不少地方政府及职能机构对百姓提出的公开申请敷衍了事,企图蒙混过关。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天雨律师代理这起案件。
案件事实
骆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某村,2023年4月,骆先生先后向县自规局和住建局申请公开自己房屋所在村的《乡村建设规划方案》和1990年至今《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上述两个单位均进行了回复,称“没有规划方案,且从2019年10月,乡村规划许可证业务由行政审批局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情况可其咨询”。
2023年6月1日,骆先生就此事项继续向镇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镇政府于6月30日作出《答复书》,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本政府对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
这下,彻底惹恼了骆先生,明明很简单的事却折腾了好几个月,耗费这么多的时间与精力,咽不下气的骆先生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资深拆迁律师张天雨,助其维权。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张律师认为,向镇政府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系骆先生首次向镇政府提出,不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情形。而且,虽然骆先生也向其他机关提出了公开申请,但得到的答复是“镇政府是负责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业务的行政机关”。因此,镇政府理应对骆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复议过程
镇政府称:骆先生就相同政府信息先后向自规局和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自规局和住建局已经予以回复的情况下,再次向我单位申请公开,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单位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复议结果
最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镇政府对骆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镇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复议决定 -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骆先生先后向自规局、住建局、镇政府提出相同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复申请呢?
第一,从基础事实上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此前提出的申请已经作出答复。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申请人已经通过有关答复获取了所需的信息或获得了有效的信息获取途径;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行政机关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从主体上看。前后信息公开申请为同一申请人和同一答复行政机关。
第三,从客体上看。前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论前后申请表述是否完全一致,但实质指向的内容应当是同一政府信息,或者后一次申请的内容包含于前次申请之中。
第四,还需要考虑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前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答复的事实根据是否已发生变化,如下列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不宜一律以重复申请对待:如国家秘密是否已经解密;行政管理过程是否已经完成;
信息未制作、未保存、未获取等信息不存在原因是否已经消除;因机构职能调整是否导致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发生变化等;是否申请人的上一次申请内容不明确被拒而本次申请内容明确等。
本案中,虽然骆先生分别向自规局、住建局、镇政府提出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开,是因为自规局和住建局均表示没有此信息,且告诉骆先生想要的信息在镇政府,那骆先生再次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必然不能认定为重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