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也先后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此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今天拆迁律师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有哪些与农民朋友息息相关的新规定,对农民朋友权利义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新《办法》对实现土地承包各项权利有何规定?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承包方案应当符合“内容合法”且“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要求。更进一步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可以看出,新《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土地,也可以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更强调了在承包方案制定中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除此之外还明确了承包合同订立、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以确保承包方信息和承包地块信息准确无误,并且在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中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及时变更承包合同,以更好保障和实现农民承包权益。
简单来说就是,在土地承包方案中,村委会再以“村民自治”的理由来调整承包地,限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是行不通的。
依据新《办法》如何才能合理调整承包地?
《办法》从多方面通过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和实现,对于村集体的调地行为在第17条中也有了更为详实的规定。
首先,《办法》中明确了符合调地的法定情形,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可以调整,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特殊情形”和“个别农户”将调整承包地的限定条件定的较为明确。
其次,《办法》中将调地的法定程序做了更为详实的明确,第一步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随后,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最后,乡(镇)街道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后者同样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上级部门的严格监督和审查为调地的程序增加了更有力的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受到了严格的法律保障,调整承包地再也不是村干部、村领导私下能说的算的!
部分进城农户想进行承包地互换或者转让,如何保障权益?
承包农户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行使承包权权能。
《办法》对互换的范围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互换双方应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2、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也作出了规定:
1、受让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合同。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终止,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此外,《办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应及时与发包方变更或签订承包合同,以更好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提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对承包地如何调整、土地承包合同如何签署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让土地承包的的相关规定也更加健全和科学。若在实践中,农户朋友发现依旧存在村干部私自调地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尽早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