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二代必读棚改5大要点:1、棚户区改造不一定只针对城市房屋。2、棚户区改造未必以征收形式开展。3、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极难撤销或确认违法。4、坚决依法对“强拆前决定”提起诉讼。5、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能逐步被老旧改造所取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近日发布消息称,2024年1—9月,全国棚户区改造274万户,占全年289万户目标的94.8%。棚户区改造的数量逐渐减少,但集中棚户区居民的需求仍然是客观的,这就要求我们对“改造”项目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一个认识和预测。
要点一:棚户区改造不一定只针对城市房屋。
尽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农村住房改造,也就是说,都强调“国有”而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但事实上,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涉及到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大量村民,城市附近的农村房屋也涉及其中。
因此,绝大多数被拆迁人都要注意自己项目的具体性质,特别是房屋所在地究竟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所涉及项目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作为棚户区,法律依据可能大不相同,不能简单地理解,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依据590号令的规定。
要点二:棚户区改造未必以征收形式开展。
近年来,以征收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逐步减少,出现了许多以“协议搬迁”方式实施的新项目。
非征收项目最大的特点是,在征收程序上不受590号令等征收领域规定的约束,只按照规定精神执行。这给项目方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经营空间,客观上给搬迁群众的权利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于此类非征收项目,老百姓在确认对补偿安置条件无异议后,必须配合承包搬迁。否则,您签署的任何协议都将被视为您对您的赔偿权益的真实意图和惩罚。签字后很难推翻和反悔。
要点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极难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于以房屋征收形式推进的房改项目来说,征收决定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2024年以来,被征收人撤销或确认房屋征收决定复议、诉讼的违法效果的难度越来越大。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直接针对特定人的补偿安置,这在相当一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已经反复确立。因此,很难认为与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合理性有关的审查点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有关。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行政裁定(2019)6614号》中指出,仅凭证据,驳回被起诉征收的决定具有相应的实施条件。“四计划一计划”和“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形式存在一定的缺陷。
而“本案审查的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是否公布,与安置补偿问题关系更为密切,不直接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安置房问题属于征收补偿范围,在房屋征收实施补偿程序中可以解决,不影响房屋。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棚改项目征收决策虽然存在程序性缺陷,但对征收起诉决策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
我们一眼就能看到整只豹子,如果涉及棚改项目的征收决定不存在重大实质性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或确认的可能性不大。尽管如此,大多数被征收人仍有权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的救济权。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和建议下,应慎重选择对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这是对地方政府征收行为的重要监督。
要点四:坚决依法对“强拆前决定”提起诉讼。
所谓“强拆前决定”,是指地方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作出的行政决定。具体类型取决于所涉及棚改项目的性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是征收补偿决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可以表现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开发商等民事主体主导的“协议搬迁”项目中,可能涉及地方政府协调后作出行政决策……
一句话,这样的行政决定使得拆迁的进展是“强制性的”。如果被拆迁人忽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容易错过复议和诉讼的期限,那么在司法执行中就很难考虑救济问题。因此,广大被拆迁人必须实践认定此类行政决定的“醒目”,不要让最重要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机会悄然溜走。
重点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能逐步被老旧改造所取代。
在“二选一”的逻辑关系下,以“拆旧建新”为主要形式的棚户区改造将逐渐让位给以“改造提升”为主要形式的旧城区改造。这一变化关系到住房改革发展的必然规律,也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深刻改革和调整密切相关。
比如,在一个以修缮改造为主要形式的新的试水工程中,居民参与老房子的修缮改造需要自己掏钱,每平方米的费用可以达到5000元左右。毫无疑问,这样的工程与征地拆迁无关,也没有任何强制力,反而成了老百姓的“自选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越是得到大力推进,人民群众的期望就越高。也更需要大家尽快掌握相关知识,第一时间获取涉及项目的公告和方案信息,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棚户区改造项目赶上末班车改善生活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