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强拆房屋的行政诉讼时效通常为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权益受损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特定例外情况外,应在六个月内提出。
1、房屋被强拆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几年?
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动表示不服,那么其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时,通常需遵循由六个月这一时间期限限制。
在此暂且依照我过《行政诉讼法》中所明文规范来进行解释,即当身为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特定主体的司法救济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加以保护。
然而,应于所知悉或理应知情之时起,于六个月之内提出此项请求。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例外情况在法律中有具体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屋被强拆该如何维权?
房屋被强拆了,如果不属于违章建筑,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保存遭强拆的证据,并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