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李春禹律师团队宋姣律师代理的苏先生和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12民初321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特此公告! 文章导航历史的文章历史的文章:土地违法查处权限归镇街了,自然资源局不管了吗?未来的文章未来的文章:由本所张叶律师代理的黄先生与筠连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胜诉相关文章由本所张作元律师、马千慧律师代理的高某某等3人与中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行政复议案胜诉2026年3月13日由本所黎光律师、陈丽芳律师代理的北京通州路先生与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政府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2026年2月3日由本所陈丽芳律师、黎光律师代理的陆先生诉靖江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胜诉2026年2月3日由本所谭程泽律师、张立鹏律师代理的潘先生等申请撤销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郑依复【2025】5号答复2026年1月30日由本所谭程泽律师、张立鹏律师代理的于先生等安置补偿人员资格认定一案胜诉2026年1月30日由本所谭程泽律师代理的王女士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胜诉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