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里面下了文,土地违法查处的职责下放给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执法队伍了,是否意味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就此撒手不管了呢?这事儿,还真不绝对。
日前王威律师小组在广东韶关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民小组申请土地违法查处后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明确由县自然资源局限期给予答复。而县自然资源局也的确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给出了答复,此后在诉讼中又主张其没有法定的查处职权,当事村民应该去找镇街执法队伍。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县政府通过复议决定已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处理,这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7条的规定,与市里发的文儿并不矛盾。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把事情管到底依法处理,而不是在接手后又想将锅甩给别人。查了和没查一样,那可是不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