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宗教界的房地产,无论是历史继承下来的,国家划拨的还是宗教团体自己购建的,其产权属于宗教界,是宗教界赖以实行“三自”的基础资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护、使用和管理好宗教房地产,制止和防止宗教房地产的流失,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强行占用宗教房地产,对于提高宗教界的自养能力和生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日一网民向拆迁律师咨询了拆迁方面的问题:之前从派出所手里买的一处宗教活动场所,只有一个2万元的收据,现在拆迁我有权获得补偿吗?
拆迁律师:您可以咨询一下您当地的宗教协会,一般地方都会有相关政策。
宗教界的房地产,无论是历史继承下来的,国家划拨的还是宗教团体自己购建的,其产权属于宗教界,是宗教界赖以实行“三自”的基础资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护、使用和管理好宗教房地产,制止和防止宗教房地产的流失,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强行占用宗教房地产,对于提高宗教界的自养能力和生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中,肯定了上海市的如下政策原则:“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
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年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土改时,寺庙、道观仍进行宗教活动,僧、尼、道士也仍从事宗教职业的,土改中虽由僧、尼、道士出面登记并领得所有权证,但应视作僧、尼、道士以管理者身份代为登记,仍属公产,不能作为他们的私有财产。”“解放后已停止宗教活动的市区及城镇寺庙、道观和土改后才停止宗教活动的农村寺庙道观,僧尼已转业的,其原住的寺庙、道观房屋可继续使用,如转业僧、尼、道士已死亡,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仍可给予照顾,继续居住,但不得主张产权。”
1984年8月4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的复函中指出:“1981年1月27日我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复函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原则上同意上海市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汉民族地区可参照执行。”
所以说,像这位网友的这种情况还得看您当初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最好是去相关宗教团体部门其咨询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