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解决了长久以来,百姓向法院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后,通常会被认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被处理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问题,该法明确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必须受理,如此一来,便大大提高了咱百姓解决成员身份争议的效率!不可谓不是一件大喜事!
村务公开是大伙监督村委会有没有认真、廉洁、公正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尤其涉及成员身份认定问题,更应当遵循法定的民主程序进行,有些村集体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平时不主动公开相关村务也就罢了,人家都打上门了,还藏着掖着,这就不禁让人多想了。
今天这个案子主人公是一名已婚妇女,因结婚在本村生活了二十几年,申请了一次村务公开竟被“赶出家门”,这是为何?这背后又有何隐情?一起来看看这一起由拆迁律师共同办理的村务公开行政复议案吧!
基本案情:村务公开遭拒,妇女身份权益保障何去何从?
刘大姐因结婚于1998年落户到本村,成为了村集体成员,2004年的时候全村经历农转非,村子里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然而,最后却唯独落下了刘大姐没有进行成员身份确认,这可把刘大姐愁坏了,毕竟这个身份问题事关她能否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在律师帮助下,刘大姐要求公开村务信息,既然将我排除在外,那便让村规民约说话,在本村究竟依据什么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可是,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申请公开村务信息么?果不其然,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拒绝了,先有身份才能申请公开,可是不公开又怎么知道自己有没有这个身份呢?
刘大姐不服气,向街道办事处请求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集体组织公开有关身份确认的信息,然而到期却并未得到回复……
街道办未予理睬,刘大姐随即将街道办复议到市政府处,因认为不具有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市政府认为是否回复,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拒绝支持相关请求。
咱就是说,把村务信息捂得这么严实,是心虚么?本村住了二十几年的百姓想看看有关文件和方案,费死个劲,一级一级往上递诉求,最终还是来到了法院……
律师解析:“收回”式强制拆除,村里不能替镇上背锅。
经过双方辩论,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对方一个重要的突破点:谁有资格申请村务公开?
依照被告的说法,刘大姐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是后来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就没有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申请公开有关财务信息。而村委会也于2020年撤销,履职主体不复存在,没有适格主体履行有关公开职责。
被告一番说辞,试图混淆模糊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以及村委会应当公开的成员身份确认信息,否认刘大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村委会成员身份后,认为有关财务信息和身份确认信息,刘大姐都没有资格申请公开!
律师听后,心里一阵冷笑,这点混淆事实的小把戏根本不够看!
第一,刘大姐因结婚于1998年迁入本村,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已经具备本村村民身份!
第二,刘大姐虽未被确认为股份合作社成员,但作为村民,依然与有关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及相应方案、办法存在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公开相应村务信息!
第三,乡镇级政府(本案为街道办)对村委会是否及时公开了应当公开的事项负有法定监督职责,复议机关(本案被告)应当对街道办有无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审查,以街道办是否回复原告对原告没有权利义务影响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纯属无稽之谈!
至此,本案被告败局已定!
拆迁律师提示:
本案拆迁律师虽然大获全胜,但有心的小伙伴必然会发现,法院回避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刘大姐究竟是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问题,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终于迎来了结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方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前,应当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无明确规定,各地严重依赖村规民约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来确认,律师通过总结各地确认标准,发现大多主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1)户籍是否在本村组;
(2)是否在本村组生产、生活、居住;
(3)是否享受本村组权利,承担义务。
而法院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认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给实践中认定成员资格问题带来很大困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以后: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诞生终结了我国这么多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地方立法不一,裁判各有不同,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认定标准难题,其中第十一条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此可见,此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以户籍为核心兼顾权利义务关系和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有效避免了因定义不明确造成权益无法保障的尴尬局面。同时针对理论界争论不休的,关于新增人口是否应当自动成为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给予最终定论:“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可见,因结婚、生育而自然增加的人口,法律明确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对于因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增加的人口,表述为“一般应当”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权利救济途径:“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了长久以来,百姓向法院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后,通常会被认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被处理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问题,该法明确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必须受理,如此一来,便大大提高了咱百姓解决成员身份争议的效率!不可谓不是一件大喜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