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草厂片区启动“非遗传习坊”建设项目以来,多家非遗技艺传承企业因厂房腾退面临停产停业困境。这些小微企业普遍反映,腾退补偿方案仅覆盖房屋重置成本,却忽略其特有的文化传承价值与持续经营损失。此类争议暴露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景的适用短板,亟需通过法律解释与制度创新实现公共利益与文化传承的双向平衡。
1、非遗传承企业停产停业补偿缺位的法律成因
(1)补偿范围认定标准机械化
现行补偿制度以“房屋实际用途”为核心标准,将生产经营损失简化为“房屋价值+搬迁费用”的静态计算模式。非遗企业特有的师徒传承体系、定制化生产周期等要素未被纳入考量,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条款形同虚设。例如,某漆器工坊因搬迁导致十年培养的手艺人流失,其隐性人力资本损失无法通过现有评估体系量化。
(2)非遗资产确权制度空白
非遗技艺的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尚未被《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列为补偿客体。在(2025)京XX行初XX号案件中,法院以“缺乏法定权属凭证”为由驳回某景泰蓝企业对品牌价值的补偿请求。这种裁判逻辑直接导致非遗企业在腾退谈判中丧失议价能力。
(3)补偿程序参与权受限
征收部门常以“产权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为由,拒绝与承租企业直接协商。参考潘伟律师代理案件,当产权人未将承租企业权益纳入补偿协议时,小微企业需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维权周期长达18个月以上。
2、非遗企业突破补偿困境的实体法路径
(1)拓展“实际损失”认定维度
传承断代损失: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可主张师徒培养成本、技艺传承中断导致的非遗名录除名风险等特殊损失;
定制化生产损失:对依赖特定空间布局的生产流程(如古法染色晾晒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按重置成本与适应期损失叠加计算。
(2)构建非遗资产专项评估机制
知识产权收益折现:借鉴商标权评估方法,以过去三年非遗产品销售额的5%-10%核定商誉补偿;
文化价值补偿基金:参考广州市“老字号迁移补偿办法”,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设立专项补偿池,用于弥补非遗企业迁址后的品牌重塑成本。
(3)优化补偿款分配规则
对产权人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形,可参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征收部门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实际经营者。若产权人已领取全部补偿,承租企业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行使代位请求权。
3、程序法维度的权利保障策略
(1)完善证据固定链条
经营合法性证明:需完整保存非遗名录证书、师徒合同、定制订单等材料,确保证据链能反映生产经营与文化传承的双重属性;
损失关联性举证:通过同期纳税记录、客户解约函等证明营业额下降与腾退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激活复合型救济程序
行政协议双重审查:对已签订的腾退协议,可同时提起履约之诉与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要求法院对补偿标准进行合宪性审查;
示范诉讼+调解优先:针对同一片区多家非遗企业受损情形,建议法院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审理,并通过调解程序推动批量争议化解。
(3)构建第三方评估介入机制
非遗专家参审制度:在补偿争议案件中引入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作为陪审员,协助认定技艺传承的特殊损失;
动态评估标准库:由省级文旅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定期发布非遗项目重置成本指导价,作为司法裁判的参照依据。
结语:
破解草厂片区非遗企业停产停业补偿缺位问题,需在现有征收补偿框架内注入文化保护的特殊规则。建议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补偿”专章,明确将师徒培养成本、技艺传承空间适配性损失等纳入法定补偿范围。同时,推动建立“非遗腾退补偿专项听证程序”,保障传承人对补偿方案制定的实质性参与权,最终实现城市更新与文化赓续的良性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