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无疑是载入“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立法史册的一天。被誉为“女性村民权益护身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保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如果说,此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早已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那么这部新法的施行才意味着此前的宣示、原则有了在实践中落地的可能性。
然而对于女性村民及其亲属和子女而言,尽管前途光明,但道路依然崎岖。新法施行后将会面临怎样的现实困境和脱节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外嫁女”的权益想要得到即时的瓦解也似乎有些过于乐观。但至少,我们看到了这一顽疾得到彻底根治的强有力的依据和希望。
【要点一:“外嫁女”的难题本质上在于土地利益的“僧多粥少”】
根据新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需要由全体成年成员组成的成员大会开会判定。那么现实中的难题立马就摆在我们面前了——那些成年成员会去支持“外嫁女”们的成员资格吗?
正所谓“屁股决定脑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有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安置房人头面积的取得。而在这一对所有村民利益攸关的问题上,“僧多粥少”的现状不被打破,女性村民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同村村民发自内心的支持。
简单讲,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那么多,建设的安置房也就那么些套,参与分配的人越多,则每人分得的利益越少。
那么站在男性“户主”们的立场上,“外嫁女”“嫁城女”及其子女能不参与分配,他们自然乐见其成。何况,还有千百年来的“风俗习惯”可作为其内心强有力的自欺依据——谁让你嫁城女都在城里有房住了?干嘛还要回村里和我们争这些安置房和补偿款?
了解了这一现实困境,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上去。倘若我们能依法促成方案的修改和完善,适度提高我们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各种政策性奖励、补贴,那么“外嫁女”所面临的“成员自治”环境或许也将有所改善。
否则,“成员自治”的程序或可在5月1日后依法去走,但结果却很可能不尽如人意,那么女性村民的权利救济仍将面临“程序套程序”之下的举步维艰。从程序到实体,或仍将困难重重如山隔万里。
【要点二:新法在短期内难以从根源上铲除村集体对“女性成员”的区别对待】
尽管新法已规定了较为清晰易懂的“集体成员资格标准”,但须知这一标准是描述性的、不可量化的,其必然会有较大的“解释”和模糊空间。
而此时,村集体及其领导层能否作出有利于女性成员权益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譬如新法明确指出外出务工、求学等未在村内实际生活居住的情形不会导致成员身份的丧失,但站在一些人的立场上,女性成员毕竟是“不在村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甚至可能已随着丈夫在城镇拥有相对稳定可观的收入。
此种情形下,还能否认为该女性成员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呢?这一法条的解释,最高法此后可以适时作出或者通过指导性案例释明,但村集体显然也会有自己的认知和解读。
在明律师想指出的是,若村集体尤其是那几位主要领导者想要认可某位女性成员的身份资格,那么其自然有一百种理由让你靠上法定的标准;反之,其也完全拿得出足够多的理由去将你彻底排除在成员花名册之外,新法的标准本身是具有“自治”空间的,并非一目了然的。
而在实践中,通过与特定女性成员的“约定”去排除权利的情形又该怎么算?按一般法理可知,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便如此,女性成员仍可能会背上“言而无信”“见利忘义”的种种无端指责,其相应权益的落袋仍将是十分困难的。
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约定”存在,就是因为村集体对女性成员将来的“分配利益”心有忌惮和防范。一方面,女性成员要擦亮眼睛看清村集体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到底说了些什么;另一方面,这种单独拎出来给我们“外嫁女”签的东西通常都来者不善,在咨询专业律师前不签为宜。即便这种玩意儿并不合法,但我们还是尽量不要落人口实。
显然,新法的施行可以从即刻起开始规制村民们对待女性成员的行为,可若要彻底涤荡其脑子里封建、落后的思想,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女性成员及其子女的是,新法在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上看起来十分宽广,但这也给我们的路径选择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尤其是直接起诉村集体主张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条路,此前基本上走不通,新法施行后能不能立即走通仍是个未知数。
权利救济渠道和方法的相对模糊和“概括”,也是女性成员们眼下面临的困局。都能用有时就意味着都不好用,因为现有的规定仍需司法解释或者审判实务中的案例去作出注解,专业律师也需要从零开始去摸着石头过河。
显然,当“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和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挂钩时,既往的经验仍然适用且十分重要,我们完全有能力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选择补偿安置纠纷为切入点,避开民事诉讼途径,优先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去将案件引入法律轨道。无疑,这将为我们减轻自身举证责任和取得更多信息、证据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也就是说,在明律师当前倾向于认为大家不可盲目去打“确认成员资格之诉”,一旦败诉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或将彻底无望。利用好行政案件化解机制去找寻抓手和突破口,将具有监管职责的镇街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拉进程序中来,似乎仍是女性成员遇到麻烦时的首选路径。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法施行了,更需要会用、敢用、善用新法的你,和十几年如一日始终值得信赖和托付的专业征拆律师。躺在新法赋予权利上睡大觉,补偿安置利益和成员身份资格可绝不会从天上直接掉到你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