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推土机轰鸣声里,历史的尘埃与现实的砖瓦一同飞扬。”2025年初春,河北正定隆兴寺周边4万㎡风貌建筑的拆除计划,将这座千年古刹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当地居民手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质疑拆除行为违反该法第24条关于“严格控制拆除历史建筑”的规定;而规划部门则坚称,这是“古城风貌恢复”的必要举措。这场看似简单的拆迁争议,实则是一场关于“保护”与“发展”的法治博弈——当“修旧如旧”的文旅蓝图遇上居民世代栖居的烟火巷陌,法律的标尺究竟该倾向何方?
1、法律争议焦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条的适用边界
隆兴寺周边拆除风波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条的适用性。该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确需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的认定困境:居民主张被拆除的民居属于“具有地方特色的风貌建筑”,应纳入保护范畴;而地方政府则认为这些建筑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改建,不符合《条例》对“历史建筑”的法定定义(通常要求建成50年以上且具有特定历史价值)。此类争议在多地频发,如云南大理古城改造中,法院曾判决“非文物但成片形成历史风貌的建筑群,应参照历史建筑保护”。
“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瑕疵:《条例》要求拆除需经规划与文物部门“双审批”,但正定县仅出具了规划部门的复函,未提供文物部门的联合批复文件。这种程序缺陷在2024年浙江某古镇拆除案中曾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判决撤销拆除决定。
替代性方案的缺失:法律要求拆除必须“确需”,即无其他更小干预的替代方案。而居民指出,规划中提出的“文旅街区”完全可通过修缮既有建筑实现,无需大规模拆除。类似争议在苏州平江路改造中,最终以“微更新”方案取代拆除计划。
2、古城保护的法治悖论:当“保护”成为拆除的理由
隆兴寺事件折射出当前历史文化保护中的三大结构性矛盾:
保护主体的利益冲突:政府主张拆除是为恢复“九楼四塔八大寺”的古城格局,但居民质疑这是借保护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这种矛盾在《文物保护法》修订后更为凸显——新法虽强调“活态传承”,但未明确禁止以保护为名的过度商业化。
法律标准的模糊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未明确“传统风貌”的具体标准,导致地方自由裁量权过大。正定县2023年出台的《古城民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建筑色调需与古迹协调”,但未界定何为“协调”,给选择性执法留下空间。
补偿机制的缺位:即便拆除合法,居民获得的补偿仅按普通住宅标准计算,未考虑风貌建筑潜在的文旅价值。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相悖9。北京南锣鼓巷改造时,曾创新“经营权置换”模式,值得借鉴。
3、破解路径:构建“保护-发展-民生”的三维平衡机制
针对隆兴寺类争议,需从立法、司法、治理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
立法层面,细化“历史风貌”认定标准:建议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成片形成历史氛围的建筑群”纳入保护范围,并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如核心区禁止拆除、缓冲区限制拆除等)。可参考福建土楼保护中的“群落价值评估法”。
司法审查:强化程序合法性监督
法院应重点审查拆除决策是否经过“双部门审批”、是否公示替代方案、是否开展居民听证。2024年最高法发布的《历史文化保护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已明确此类案件的审查要点。
参与式规划:引入“社区共治”模式
借鉴正定古城设立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在规划阶段吸纳居民代表参与。杭州桥西历史街区通过“居民自治更新委员会”,成功实现保护与民生的双赢。
补偿机制创新:探索“风貌价值溢价”
对确需拆除的风貌建筑,补偿应包含“区位文化增值部分”。上海新天地改造中,首创“文化资产评估模型”,将历史元素转化为补偿系数。
结语:
当隆兴寺的暮鼓晨钟与推土机的轰鸣交织在一起时,我们或许该重新审视“保护”二字的真义——真正的古城复兴,不应是抹去生活其间的市井烟火,而是在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中寻找共生之道。这场风波启示我们: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简单地在“拆”与“留”之间划线,而是构建一个能让千年古刹与寻常巷陌各得其所的秩序框架。
从更宏大的视角看,隆兴寺的困境是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缩影。未来的历史文化保护,应当如古建筑中的榫卯结构,既要有刚性法律约束的“卯眼”,也要留足民生发展的“榫头”。当某天居民能手持文化资产评估报告,与规划部门平等协商每一片瓦当的去留时,那便是法治真正完成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进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