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珠江,这条流淌千年的黄金水道,既是岭南文明的摇篮,也是沿岸渔民世代栖息的生计之源。然而,在城市化浪潮的裹挟下,珠江后航道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造:堤防加固、城中村更新、产业升级……当轰鸣的挖掘机声取代了渔船的汽笛,一场关于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博弈悄然上演。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1520亩改造范围内的渔船停泊点迁移补偿方案却引发渔民代表的强烈质疑——为何这些与渔民生计息息相关的停泊点被排除在补偿之外?
1、法律框架下的征收补偿逻辑
(1)征收补偿的法定要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严格履行补偿安置程序。补偿范围不仅包括土地本身,还应涵盖地上附着物(如渔船停泊设施)及因征收导致的直接损失。珠江后航道改造项目中,1520亩范围内的渔船停泊点虽未直接登记为建设用地,但其作为渔民生产生活的必要设施,应视为“其他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然而,现行补偿方案仅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将停泊点视为“临时设施”排除在外,显然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的规定相悖。
(2)程序正当性的核心争议
公众参与的缺失:《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主体有权申请听证。然而,沥滘村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公示中,停泊点迁移问题未单独列为听证事项,渔民代表缺乏表达诉求的正式渠道。这与广西横州市法院审理的施工损害渔业案形成对比——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需承担过错责任。
风险评估的片面性:海珠区改造方案虽提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其重点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未对渔民群体的特殊性(如停泊依赖性强、转产能力弱)进行专项评估。类似问题在珠江流域禁渔政策中已有教训:2011年全面禁渔时,因未充分考虑“连家船”渔民生计,导致补偿不足引发群体性争议。
2、补偿方案合法性检视的三重维度
(1)实体正义:补偿范围的界定困境
权属认定的模糊性:渔民停泊点多形成于历史沿革,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合法占有”的规定,渔民基于长期使用形成的占有权应受保护。广州中院在2024年南沙水污染纠纷案中即强调,即便缺乏书面协议,实际使用人对土地附着物的权益仍应被尊重。
补偿标准的单一化:现行方案仅采用“复建补偿+货币补偿”模式,忽视了停泊点的功能价值。例如,广西某航道局施工导致鱼塘损失案中,法院将“养殖密度合理性”“应急措施完备性”纳入责任划分,启示补偿需结合行业特性制定差异化标准。
(2)程序瑕疵:从决策到执行的断裂
信息不对称的连锁效应:征收预公告中未明确停泊点处理方案,导致渔民未能及时主张权利。这种信息遮蔽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的要求相冲突。
协商机制的虚置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补偿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但渔民多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导致其利益被制度性排除。这种结构性矛盾在珠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已有显现——东江流域补偿机制因未纳入渔民代表参与,最终流于形式。
(3)救济路径的局限性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实践障碍:渔民若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需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但复杂法律程序与举证责任(如证明停泊点历史合法性)往往超出其能力范围。广州海珠法院2024年环境资源案显示,专业调解组织的介入可弥补司法救济的滞后性,但现行法律未将此类机制纳入强制程序。
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探索:若停泊点迁移涉及珠江航道生态保护(如影响鱼类洄游通道),渔民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横州市电缆损毁案中,法院即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支持养殖户索赔,为类似案件提供参照。
3、破解困局:重构补偿正义的路径
(1)法律解释的扩张适用
扩大“地上附着物”的外延:通过地方立法或司法解释,将渔民停泊设施(如系泊桩、避风棚)明确纳入补偿范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渔业生产设施”进行类型化界定。
引入“生计补偿”概念:借鉴长江禁渔期补偿经验,将渔民转产培训、临时安置费用纳入补偿方案,避免“一刀切”货币化补偿。
(2)程序机制的革新
建立渔民代表参与制度: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阶段增设渔民代表席位,确保其诉求进入决策流程。广州市海珠湿地法庭在环境纠纷中引入专业调解员的经验值得推广。
推行“补偿协议预审制”:由第三方机构对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评估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条款。广西横州法院在施工损害案中通过“风险点勘验”提前化解矛盾,体现程序前置的价值。
(3)多元救济体系的构建
设立专项法律援助基金:针对渔民法律知识匮乏问题,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诉讼支持。例如,广州市发改委在珠江堤防工程审批前公示中开放公众意见反馈,为渔民维权提供模板。
探索“补偿+产业置换”模式:参考沥滘村“自行改造”方案,允许渔民以停泊点使用权入股改造项目,实现从“被动补偿”到“主动受益”的转变。
结语:在发展与保护的夹缝中寻找平衡
珠江后航道1520亩改造范围的争议,本质是城市化进程中权利分配失衡的缩影。当推土机驶向渔船的锚地,法律不应仅是冰冷的条文,而应成为弱势群体手中的盾牌。从程序正义到实体补偿,从个体维权到制度重构,唯有将渔民的桨声灯影纳入法治文明的叙事,方能真正实现“发展为了人民”的初心。正如一位老渔民在听证会上的诘问:“没了停泊的港湾,珠江还是我们的珠江吗?”——这个问题,需要每一份法律文书、每一次政策听证、每一场司法裁判来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