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李群杰律师团队的李群杰律师、孔维松律师代理的常某某诉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2025)津010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项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由本所李群杰律师团队的李群杰律师、孔维松律师代理的常某某诉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2025)津010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项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