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初,康桥镇横沔村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引发大规模村民群体信访事件。不满分配方案的村民集体前往镇政府反映诉求,场面一度紧张。横沔村的纠纷核心在于村委会提出的“土地补偿款集体留存30%,剩余70%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案,这一方案导致部分土地被征收的农户强烈不满,同时户籍存在特殊情况的村民(如“外嫁女”、新生儿、在校大学生)也被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
类似横沔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农村地区并不罕见,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征地补偿款的法律构成与分配原则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由《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构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这三项费用的归属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产权关系明确,争议较少;安置补助费则根据安置方式不同,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员个人。
而争议最大的土地补偿费,法律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法律规定了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主体,但未明确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仅原则性要求“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实际操作中,各地形成了两种主要分配模式:一是由村集体留存部分资金(比例多为20%-30%)后,其余分配给全体村民平均分配;二是按被征土地实际承包关系,补偿给具体承包农户。
2、横沔村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成员资格认定争议:横沔村分配方案中,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被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这些女性虽然户籍未迁出,但因婚姻状况被剥夺了分配资格。
同样被排除的还包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新生儿、因就学迁出户口的大学生等群体。这些成员资格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成为矛盾纠纷的高发区。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但实践中,村委会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民主表决剥夺特定群体的分配资格。
分配方式争议:横沔村采用了“平均分配”模式而非“谁被征地、谁受益”模式,这引发了土地被征收农户的强烈不满。
被征地农民认为,自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理应获得更高比例的补偿;而未征地农户则认为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成员,补偿款应当共享。
法律对此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赋予村民会议决定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
村务公开与程序合法性问题:村民反映横沔村的分配方案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分配账目不明细、不公开,村民会议流于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接受监督,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被忽视。
3、群体信访背后的深层原因
法律规定模糊与村民自治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将决策权下放给省级政府,而省级规定又多较为原则,实际分配决策权落入了村民自治范畴。
横沔村的情况显示,当村民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时,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视。这种“多数人暴政”现象在征地补偿分配中尤为突出,如以民主表决方式剥夺外嫁女、入赘婿等群体的分配权。
经济利益驱动与监督缺失:有限的补偿款成为村民争夺的目标。在横沔村的案例中,补偿标准偏低导致村民更加看重分配份额。
同时,村集体留存资金的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虽然法律规定集体留存比例一般不高于30%,但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监督形同虚设,成为腐败温床。
救济渠道不畅:当村民对分配方案不满时,司法救济存在障碍。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分配方案合理性等核心问题常采取回避态度。
信访成为村民表达诉求的主要渠道,但信访部门缺乏解决实质问题的权力和资源,导致矛盾积累升级。
4、解决土地补偿款纠纷的依法路径
完善成员资格认定机制:成员资格认定应当坚持户籍登记+实际生活保障双重标准。对于因婚姻关系变动的群体,应遵循“权益不重复享受”原则:若其在婆家未获得集体成员权益,娘家集体不应剥夺其资格。
新生人口的权利应自出生时起即被认可,不能因户籍手续未完成而拒绝分配。大中专学生就学期间应保留资格,但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居民户不应再享有分配权。
规范分配程序与强化监督:分配方案制定应遵循严格程序:提前公布议事事项、召开真正代表民意的村民会议、方案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乡镇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村民决议予以纠正。同时,推行 “法律顾问制度”,由专业律师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公正。
畅通多元救济渠道:对成员资格认定争议,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村民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起身份确认之诉。
对分配方案不满的,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同时,完善行政救济渠道,对程序违法的分配方案,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横沔村的故事正在全国数千个村庄重复上演。土地补偿款分配表面看是经济问题,深层则是集体成员权认定规则缺失与村民自治权滥用的双重困境。
随着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解决土地补偿款纠纷,既需要法律对成员资格和分配规则的进一步明确,也需要基层治理从“简单多数决”向“法治化民主”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