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子牙河湿地修复作为天津市生态屏障建设的核心工程,涉及青光镇等区域大规模集体土地征收。该项目虽承载着“京津冀生态协同”的公共利益使命,但在实施中引发村民对程序合规性与补偿公平性的双重质疑。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湿地修复项目需“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而《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区内集体土地流转需履行特殊程序并给予专项补偿。
青光镇村民的核心争议在于:征收方是否严格履行了湿地保护条例要求的公共利益认定、生态补偿前置、风险防控机制等义务?程序执行中是否存在“以生态之名行简化程序之实”的违法操作?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检验地方重大生态工程能否在行政效率与程序正义间实现法治平衡的试金石。
1、湿地保护条例框架下的特殊征收规则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构建了区别于普通土地征收的三重刚性规则,子牙河项目需优先适用:
(1)公共利益认定的双重限定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湿地保护区内启动征收需同时满足:
用途限定:仅限“退耕还湿、退渔还湿、生态移民”三类情形,商业性开发严格禁止;
程序要件:区人民政府需组织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出具《湿地修复必要性论证报告》,并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
青光镇项目虽名义上属于“退耕还湿”,但村民指出部分征收地块实际规划为湿地科普展示馆等经营性设施,涉嫌突破用途限制。
(2)生态补偿的程序前置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湿地保护区内集体土地流转需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完成两项工作:
补偿标准单列:按每年每亩500元支付湿地生态补偿费(不计入普通土地补偿款);
资金直达农户:补偿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禁止村委会代持或截留。
实务中,青光镇村民反映补偿款由镇政府“打包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按“村规”二次分配,导致外来承包户未获湿地专项补偿。
(3)风险防控的强制评估
根据《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规资源发〔2021〕262号),湿地项目需增加两项特别程序:
生态风险评级: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专家评估湿地扰动风险,中高风险项目需调整方案;
签约比例门槛: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不低于90%,方可报批征地申请。
子牙河项目公示材料显示未开展专项生态风险评估,且首轮签约率仅76%时即启动报批,涉嫌违反强制性规定。
2、青光镇项目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缺陷
对照法定程序,该项目存在四大程序硬伤:
(1)公共利益认定流于形式
论证报告缺失:村民申请信息公开显示,北辰区政府未提供《子牙河湿地修复必要性论证报告》,仅以“纳入天津市湿地规划(2017-2025年)”概括说明;
范围任意扩大:征收地块中仅42%位于湿地生态红线区,其余58%为配套商业设施用地,违反《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规定。
(2)预公告程序严重违规
依据《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湿地项目需在政务网站和实地同步公告至少10个工作日,且公告内容需包含“湿地生态补偿专项说明”。但青光镇项目存在:
公告载体缺失: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公告,仅在村委会宣传栏张贴;
内容关键遗漏:公告未载明湿地补偿标准及申请方式,剥夺村民知情权。
(3)补偿安置方案的双重违法
湿地补偿被吸收:将每亩500元的湿地生态补偿费并入土地征收补偿款,导致村民无法单独主张权利,违反《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第七条“单列直付”要求。
评估方法不当:对湿地周边经济作物(如莲藕、水生蔬菜)仅按普通青苗补偿(每亩3000元),未适用条例第二十九条“湿地经济作物按市场收益3倍补偿”的特殊标准。
(4)风险规避机制失效
规避90%签约率要求:征收方将未签约农户的承包地认定为“权属争议地块”予以剥离,人为提高签约比例;
生态风险评估缺位:未对开挖人工湿地可能引发的周边土壤盐渍化进行评级,违反《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村民权利救济的可行路径
面对程序违法,青光镇村民可构建三重维权防线:
(1)程序违法行政监督
申请补偿资金专项审计:依据《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第十三条,村民可联名申请市财政局对子牙河项目补偿资金流向审计,重点核查湿地补偿款是否被挪用。
请求确认征收决定无效:针对未达90%签约率即报批的行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169号指导案例(2023),主张征收程序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请求撤销征地批文。
(2)生态补偿的司法主张
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区政府按每亩500元/年标准补发湿地生态补偿费,并主张逾期支付利息(参照LPR的150%);
集体收益分配诉讼:对村委会截留补偿款行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诉请法院撤销违规分配方案。
(3)修复责任的公益诉讼
对湿地修复中违规建设商业设施的行为,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由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恢复湿地原状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结语:从程序正义到生态正义的制度重构
子牙河湿地项目暴露的程序失范,实质是生态保护单边优先主义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系统性忽视。
未来改革需着力于:
立法整合:在《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中增设“征收特别程序”专章,强制引入湿地影响评价(WIA) 与村民补偿协商委员会制度;
技术赋能:建立湿地补偿资金区块链发放平台,实现资金流向实时追溯;
司法创新:设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庭,探索生态修复责任与农民土地权益的“双赢判决”(如以湿地管护岗位抵偿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