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合法的前提是会议的程序合法,就是说必须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全体村民当中按比例去推选代表。不能说光有个表决的决议和代表名单公示,代表怎么推选的一概不知,那就不能叫合法。
谭程泽律师在山东青岛代理的一起村庄改造搬迁项目,安置补偿方案都表决通过了,会是什么时候开的、怎么开的村民们都不清楚。其中两户村民委托律师去查,我们就指导他们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查处。结果街道办答复说没查出存在违法来。这完全和我们村民啥都不知道的情况相违背,那么村民就进一步向法院起诉了。
在庭审中被告街道办就拿出一份成员代表名单的公示照片打印件,可是这份证据已经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了,而且它也无法证明推选代表时的参会人数比例和会议程序,等于是拿结果想要证明过程合法,那肯定不行。最后法院就判决责令街道办重新去调查和答复了。
所以咱村民一定要记住,“村民自治”表决出来的方案或者什么东西,不是说你走过程序就OK的,必须得严格依法去走对走全程序,切实保障咱全体村民的知情权才行。我们在查处的时候要抓紧镇街一级的监督和责令改正职责,通过各种途径设计程序去促使其查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