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太湖之滨,无锡滨湖区贡湖湾的临湖建筑曾是人声鼎沸的渔庄与垂钓平台,它们不仅是钢筋混凝土的构造,更是无数租赁合同的交汇点,是商户投资与生计所系的“希望之舟”。如今,随着生态整治的推进,60处建筑面临拆除,产权人的补偿问题固然关键,但那些依附其上、合法经营的商铺租赁户,他们的权益却如同湖面上的浮萍,骤然失去了依托。
1、租赁纠纷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此类纠纷远超普通房屋租赁矛盾。其特殊性在于:首先,合同的被迫终止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是因政府征收这一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因此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违约责任,但损失如何分担成为焦点。其次,损失评估复杂。 商铺经营者的损失不仅包括未到期的租金、装修投入(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更核心的是“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客源流失、商誉损害、员工安置、预期利润的丧失等难以量化的部分。
再者,法律关系多层。 政府与房屋产权人(被征收人)是征收补偿关系;产权人与租赁户是民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户并非征收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但其生存利益与征收行为休戚相关。
2、化解纠纷的多元路径探析
确权明责:厘清法律关系的“三角结构”
首要任务是清晰界定三方权利义务。政府的征收补偿对象是产权人,补偿款中依法应包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该价值理论上应包含房屋的合法收益能力,其中一部分即来源于租赁。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对产权人给予补偿。产权人则有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精神(虽征收不同于买卖,但法理相通),在获得相关补偿后,对其合法承租人进行相应分配或赔偿。政府虽不直接对租赁户负责,但应在征收程序中,督促、核查产权人对租赁关系的处理情况。
评估创新:量化“经营性损失”的合理尺度
对于装修损失,可通过评估确定现值。难点在于经营性损失。可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建立多维评估模型:参考该商铺过去几年的平均经营利润、合同剩余期限、所在区域商业氛围因拆除所受的影响程度、以及经营者转向其他区域重新开业所需的成本与风险期等。评估不应是冰冷的数字游戏,而应兼顾市场规律与生存伦理。对于有特色、有口碑的老店,其商誉损失应得到一定考量。
搭建平台:构建“政府引导、产权人主责、租户参与”的协商机制
基层政府(街道、社区)应主动搭建调解平台,组织产权人与租赁户进行集中或个别的协商。目的不是“压价”,而是提供法律咨询、解释补偿政策、促成双方就补偿款内部分配达成协议。可以发布纠纷处理指导性意见,明确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和分配建议比例(如产权人因丧失资产获得大部分补偿,但应将与租赁直接相关的停产停业损失部分、装修补偿部分主要分配给租赁户)。对于产权人恶意截留应属租赁户的补偿、或租赁户提出明显不合理诉求的情况,平台可进行引导和适度干预。
救济保障:畅通司法与行政的最终渠道
协商不成的,应保障租赁户的司法救济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判决产权人从获得的补偿款中向租赁户支付相应损失。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考虑,在极少数产权人明显不公且拒绝调解,可能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的情况下,探索能否在拨付补偿款时,依据租赁合同备案等情况,将涉及租赁户权益的部分进行提存或直接分割,但这需要极为审慎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设计。
结语:贡湖湾的整治,本质是为公共生态利益收回被私人过度占用的空间。这一过程不能演变为对另一群合法经营者“二次伤害”的合法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