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义东轨道交通沿线整治,是一盘跨越金华市下辖多个区(如金东区、义乌市、东阳市等)的大棋。对于沿线被纳入拆迁范围的企业而言,这种“多区联动”的模式在带来区域协同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现实困惑:当企业收到那份关乎命运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并心生异议时,应该找谁去说理?是向厂房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诉?还是向统筹项目的市级指挥部反映?
不同的主体,意味着不同的程序、不同的效率,甚至可能产生“踢皮球”的风险。在行政管辖的交叉地带,权利救济的路径如何选择,成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闯过的第一道“程序迷宫”。
1、识别“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主体:权利救济的起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权责主体非常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由此,厘清救济路径的第一步,是确定对您的企业作出具体征收决定的行政主体是谁。
2、多区联动项目中的主体模式与应对策略
在金义东这类跨区域线性工程项目中,征收实施模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企业需对症下药:
模式一:“属地负责,标准统一”
运作方式:由市级层面成立项目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统一的补偿政策指导标准,但具体的征收决定由企业厂房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并公告。
权利主张对象:在此模式下,征收行为的法律主体是区县级政府。因此:
对评估报告不满:首先向出具该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服,向项目所在地(通常是该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基于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应向作出该补偿决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策略:企业应仔细查看征收公告、补偿决定等文件的盖章单位,确认法律主体。日常沟通可同时与区级征收部门和市级指挥部保持联系,但法律程序必须针对正确的区级政府启动。
模式二:“市级直管,委托执行”
运作方式:较为少见但可能存在于重大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征收决定,但委托沿线各区(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权利主张对象:此时,征收行为的法律主体是市人民政府。
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救济(复核、鉴定)同上。
但对补偿决定不服时,行政复议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则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策略:此模式下,企业的法律对手方层级更高,程序相对更正式。确保所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准确无误。
模式三:“联合公告,共同主体”
运作方式:极为罕见,即由相关区县政府联合发布征收决定。
权利主张对象:联合作出决定的各级政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这会增加程序的复杂性。
策略:一旦遇到此种情况,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式及管辖机关。
3、实操指南:高效、准确地启动救济程序
第一步:核查文件,锁定主体:找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后续的《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官方文件,看清落款和公章,明确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机关。
第二步:区分异议性质,选择路径:
对评估结果的技术性异议:走“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的专业路径。注意时限(收到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
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政策性问题异议:在方案征求意见阶段积极参与听证;对最终的补偿决定不服,则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步:收集证据,专业介入:系统整理评估报告、财产证明、异议理由及依据等全套材料。鉴于多区联动项目的复杂性,强烈建议在启动正式法律程序前,聘请在行政法和征收补偿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律师能帮助准确识别主体、适用法律、把握程序时效,并制定最优的谈判或诉讼策略。
第四步:利用协调机制:项目设立的市级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往往设有纠纷协调组。在启动对抗性法律程序前,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该协调机构反映问题,寻求高层级协调解决的可能。
结语:金义东项目的多区联动,不应成为企业维权路上的行政迷墙。破解“向谁主张权利”这一迷题,钥匙在于牢牢抓住“谁作出,谁负责”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无论项目架构如何复杂,最终必须落实到一个具体的、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身上。企业需要像一名冷静的侦探,从一纸公告中锁定真正的法律对手方,然后依据清晰的法定程序——从技术复核到行政救济,再到司法诉讼——一步一个脚印地主张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法律支持的价值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