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征收争议中,多名被征收人面临共同的征收项目、相似的补偿问题和同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单户维权力量有限、成本较高,而联合维权可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维权效果。然而,多名被征收人联合维权能否获得司法支持?共同诉讼在征收补偿纠纷中如何适用?法院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能否约束全体被征收人?
1、共同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共同诉讼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二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也应合并审理。
2、共同诉讼在征收补偿纠纷中的适用
在群体征收争议中,多名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共同诉讼制度,联合提起诉讼。具体适用情形包括:
第一,同一征收项目、同一征收决定引发的争议。多名被征收人因同一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属于“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同一征收项目、同类补偿争议。多名被征收人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同类问题与征收方产生争议的,属于“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多名被征收人分别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涉及同一征收项目的案件合并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标准。
在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方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征地拆迁的诸多行政行为纳入其中,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行为等。
3、代表人诉讼的操作规则
在群体联合维权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推选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操作规则如下:
第一,代表人的产生。由全体被征收人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代表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能够充分表达全体当事人的诉求。
第二,代表人的权限。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这一限制保障了全体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代表人单方处分。
第三,代表人诉讼的优势。代表人诉讼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裁判结果不一致。全体被征收人可以共享诉讼资源,统一诉讼策略,形成合力。
4、群体联合维权的注意事项
多名被征收人联合维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诉讼请求应当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避免出现内部矛盾。第二,推选的代表人应当能够充分代表全体当事人的利益,建议选择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或维权经验的人员担任代表人。第三,在诉讼前,应当就被征收人的范围、诉讼请求、诉讼策略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形成书面协议。第四,涉及重大实体权利处分的,应当经全体被征收人明确同意,不得由代表人单方决定。
在群体征收争议中,被征收人可以联合聘请专业律师,由律师负责指导诉讼策略、起草法律文书、参与庭审。共同聘请专业律师能极大提升维权能力,同时降低单户聘请律师的经济负担。
5、被征收人联合维权的实务建议
对于群体征收争议中的被征收人而言,联合维权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组织被征收人集体讨论,梳理共同的诉求和异议,形成统一的诉讼策略。第二,推选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由代表人负责与律师沟通、参与庭审。第三,共同聘请专业律师,由律师指导诉讼策略,起草法律文书。第四,在诉讼前,就被征收人的范围、诉讼请求、代表人的权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五,关注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如法院未主动合并审理,可以申请合并审理。
结语:在群体征收争议中,多名被征收人联合维权能够获得司法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应当合并审理或一般应合并审理。联合维权可以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群体征收争议中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组织联合维权,推选代表人,共同聘请专业律师,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