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赵律师团队谭程泽律师、张立鹏律师代理的于先生等安置补偿人员资格认定一案,在行政诉讼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后,郑村镇人民政府仍未作出实体处理仅要求村委会自行改正,委托人再次提起复议,沁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沁水政复【2025】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郑依复[2025]4号《关于对潘启蒙,潘军吓等人未享受搬迁补偿政策的答复》仅告知向兴德村村委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对可能直接影响申请人重大财产权益的实体决定即不予补偿的问题进行审查,回避了需要查明的关键实体事实:否定潘军吓和潘启蒙资格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村民大会表决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求。因此,就本案整体争议而言,被申请人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应当视为未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法定的调查核实之监督职责。”决定责令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在15内重新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委托人的权益得以切实维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