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上海杨浦区政民路一条不起眼的弄堂深处,一栋三层老宅的门框上,深浅不一的刻痕记录着孙辈们每年长高的印记。客厅墙上,挂着从太爷爷辈到曾孙辈的四代同堂全家福。然而,一张征收公告的到来,让这本厚重的户口簿瞬间变成了“家庭内部利益分割的作战图”。
八十岁的祖父希望按“祖产”传统分配,五十岁的长子主张按“实际居住贡献”分割,三十岁的孙辈要求“人均一份”的现代规则,而嫁入多年但户口未迁的儿媳也有自己的委屈。当征收补偿的“大蛋糕”摆在眼前,法律如何帮助这个血脉相连的大家庭,切割出既合法理又顺人情的公平份额?
1、法律视野下的“老宅”:产权与权益的复杂拼图
首先,必须厘清这栋“老宅”在法律上的权利构成,这是分配的基础:
房屋所有权:这是核心。需查证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可能是一人单独所有、多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如果是历史遗留的私房,可能登记在已故长辈名下,涉及继承问题。
公房使用权:若为公有住房,则承租人(租赁户名)享有使用权。同住人(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也享有相关权益。
户口权益:户口仅是户籍管理登记,不直接产生产权。但在征收实践中,特别是在上海等地,户口是认定“同住人”资格、从而享有安置补偿权益的关键依据之一。
实际居住与贡献:长期实际居住、并对房屋维护、翻建有过出资出力贡献的家庭成员,即使非产权人,也可能基于添附或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主张一定的财产权益。
因此,补偿款的分配绝非简单的“户口本上的人头平分”,而是需要对上述各项权利进行确权和量化。
2、补偿款项的性质与对应权利主体
征收补偿款是一个“总包”,内部包含不同性质的款项,对应不同的权利主体:
房屋价值补偿款:对应房屋所有权。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是首要权利主体。
奖励费与签约补贴:具有鼓励配合征收的性质,通常归属于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产权人/承租人),但家庭内部可协商。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针对实际搬迁居住的行为,应归属于实际居住人。
安置房购买指标(资格):这是最具价值的权益。通常与“居住困难户”保障挂钩,不仅看产权,更看重户籍情况、他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困难程度。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即使非产权人,也强烈主张享有该资格。
3、家庭内部分配的法律原则与实践困境
法律不会直接规定家庭内部如何分钱,但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原则和路径:
“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如果全体家庭成员能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法律予以尊重。这是最佳途径。
产权与贡献为基础的原则:当无法协商时,司法裁判一般以产权份额为分配主要依据。对于非产权人的贡献(如出资翻建),需提供证据,可主张相应的折价补偿。
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原则:法院会考虑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实际居住需求。对于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的成员,即使产权份额小,也可能在安置房分配上予以倾斜。
“同住人”资格认定的关键作用(以上海为例):在涉及公房或享受托底保障时,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直接决定能否分得“蛋糕”。这引发了大量家庭内部关于“是否实际居住”、“他处是否有房”的举证大战,亲情在证据面前往往变得脆弱。
困境在于:情感贡献无法计价、历史口头承诺无法证实、照顾老人的付出难以折算成产权份额。法律能处理权利,却难衡量亲情与道德。
4、构建公平分配机制的建议与路径
前置确权与内部协商:在征收开始前,家庭最好能召开正式家庭会议,邀请有威望的亲属或专业律师/调解员主持,依据法律框架梳理各人权利依据(产权证、户口本、出资证明等),尝试拟定初步分配方案。
利用“共有物分割”法律框架:若协商彻底破裂,任何权利人都可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法院将通过审理,确认各权利人份额并判决分割方式。这是最后的救济途径,但耗时耗力,且可能彻底撕裂亲情。
引入专业调解与公证: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调解组织的中立调解,往往比诉讼更能维护家庭关系的存续。达成的协议可进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
政府征收部门的角色: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时,应要求产权人(承租人)提供全体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或要求家庭成员共同签约。对于明显存在重大内部纠纷的,可暂缓发放补偿款,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分配方案后再行支付,避免卷入家庭纠纷。
结语:政民居委老宅的拆迁,拆掉的不仅是砖瓦,更是对一个家族共生结构的物理承载体。法律提供的是一把尺子,可以丈量产权与份额,却难以丈量几十年同一屋檐下的彼此照应与情感羁绊。
最理想的分配,不是在法庭上锱铢必较的胜负,而是在家庭的圆桌前,基于对法律权利的认识,加上对亲情与历史的顾念,达成的一次有智慧的和解。它可能不满足每个人的绝对理想,却能最大限度地保全一个家族面对外部巨变时的内在凝聚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