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评估机构在无任何法定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房屋定性为“危旧房屋”,意图按保障性安居工程标准补偿,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危房定性是影响补偿标准的核心因素,其认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1、危房认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危险房屋的认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并履行公示、复核等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认定危房,更不得将危房认定作为征收补偿的前提条件。
评估公司在书面回复中称案涉房屋为“危旧房屋”,但未提供任何具备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未履行危房认定、公示、复核等法定程序。评估公司仅为估值机构,无权认定危房,该定性超越职权、缺乏事实依据,依法无效。
2、危房定性无效的补偿规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前提是房屋权属清晰、价值明确。危房定性直接关系到补偿标准,若无合法依据,则不得以此为由降低补偿。
在危房定性无据的情形下,被征收房屋应当参照同类合法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3、危房定性的法律后果
若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实施征收,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危房鉴定报告,其行为构成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相关补偿决定,要求重新评估。
若征收方因危房定性错误导致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被征收人有权主张差额补偿,并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结语:危房定性无据情形下的征收补偿,必须回归法定程序。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未经合法鉴定的危房定性,要求征收部门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无法提供合法鉴定报告的,房屋应按正常市场价值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