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征收程序的法定前提。当集体农用地被征收为工业用地时,是否已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关系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工业用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储备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目的为工业用地,其审批权限取决于以下因素: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面积是否超过三十五公顷;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是否超过七十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收人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核实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审批权限。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法定程序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建设用地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储备用地项目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审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
第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审批文件。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本次征收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地批准文件,核实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审查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内容。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被征收人应当审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审查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工业用地征收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被征收人应当审查该成片开发是否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对审批程序违法的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发现农用地转用审批存在程序违法或超越职权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农用地转用审批是集体土地征收为工业用地的法定前提,未经审批的征收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储备用地项目的被征收人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核实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征收土地目的为工业用地,依法应当符合成片开发的标准和条件。被征收人有权审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对审批程序违法的及时提出异议,确保征收行为的每一步程序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