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知情权是征收补偿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基础性权利,也是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公开透明的核心标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必须依法公示,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决定必须及时公告,载明补偿方案和救济权利等事项。在群体性搬迁项目中,居民的知情权是否通过法定公示程序得到实质保障,直接关系到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知情权的法定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以下知情权:征收补偿方案的知情权,即被征收人有权查阅补偿方案,了解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签约期限等核心内容;征收决定的知情权,即被征收人有权知晓征收决定的全部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评估结果的知情权,即被征收人有权知晓评估报告内容,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公示征求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在方案制定阶段参与决策,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事项提出意见。
征收决定必须及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评估结果必须公示并送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26年北京市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范化指引》进一步明确,分户评估报告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被征收人,征收方不得随意简化送达流程。
2、北京市的实践要求
202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范化指引》对征收补偿决定的送达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决定书、催告书等关键文书,均需按法定方式送达至被征收人,征收方不得随意简化送达流程,更不得在文书未生效的情况下推进后续执法行为。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程序保障。
在群体性搬迁中,由于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栏、官方网站、现场咨询点等多种渠道公示征收补偿信息,确保被征收人能够便捷获取信息。对于高龄、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征收部门应当采取入户告知、电话通知等方式,确保其知情权落到实处。
3、知情权保障的程序意义
知情权的实质保障,是程序正义的核心体现。被征收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征收政策、补偿标准、评估结果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理性选择补偿方式、准确提出异议、有效维护权益。若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公示,或公示期限不足30日,被征收人可依法主张程序违法,要求重新公示或组织听证。若征收决定未依法公告,或公告内容不完整,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结语:群体性搬迁中,居民的知情权保障应当贯穿征收全过程。从征收补偿方案的30日公示到征收决定的及时公告,从评估结果的分户公示到复核鉴定的权利告知,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公开透明。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关注公示信息,积极行使知情权。当发现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