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联合委托评估复核,不仅具有法律效力,更是突破“评估天花板”的有效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高铁征收项目中,村民联合委托评估复核,是行使法定协商权的体现。
1、联合委托评估复核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程序为:被征收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协商结果经被补偿人一致同意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前将结果书面提交至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选定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效力,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2、联合委托评估的法律效力
联合委托评估复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其一,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定后,征收部门不得单方否定或变更;其二,经联合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报告,可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的重要依据;其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联合委托评估的复核结果可作为质疑原评估结论的证据。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若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将采取随机确定方式。如不能协商选定的,将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择优选择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因此,村民联合委托评估复核,能够有效避免随机摇号带来的不确定性。
3、联合委托评估的实践意义
在征收项目中,村民联合委托评估复核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是形成集体协商力量,弥补单个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谈判地位失衡,依据《征收条例》第10条,村民联名可要求组织听证会,但实践中常被“个别沟通”策略分化;二是通过联合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获得独立的评估报告,为后续协商和诉讼提供证据支持;三是联合行动可降低个体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建议提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挑战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依据。联合委托评估还可促进评估程序的公正透明,对评估机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联合委托评估的操作要点
被征收人联合委托评估复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及时组织联合行动,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机构选定;二是确保联合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费用分担、复核结论的效力等内容;三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四是保留联合委托的相关书面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结语:群体拆迁中,村民联合委托评估复核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是被征收人行使法定协商权的重要方式。联合委托评估不仅能够获得独立的评估结论,还能形成集体协商力量,弥补个体维权的能力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