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沿海滩涂征收中,补偿标准的公平性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别:农用地补偿标准较高,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相对较低,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有专项补偿标准。然而,当未利用滩涂已被实际用于养殖生产多年,其产出价值和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甚至更高时,按未利用地标准补偿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1、不同地类补偿标准的差异
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区片综合地价因行政区划和地类不同而存在差异。三类区区片综合地价为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5万元/亩。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每亩3.5万元调剂费,涉及青苗补偿高于上述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可通过调剂费依法给予补偿。
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市、区两级结算费用时,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调剂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一般情况下,未利用滩涂的补偿标准通常低于农用地,其制度逻辑在于:未利用地尚未形成稳定的农业生产能力,其经济价值相对较低;而农用地因其持续的农业产出价值而享有更高的补偿标准。
2、未利用滩涂与农用地补偿差异的正当性边界
未利用滩涂与农用地补偿差异的正当性,在于土地利用现状和价值构成的客观区别。然而,当未利用滩涂已被实际投入养殖生产多年,其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甚至更高时,按未利用地标准补偿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下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原则。
3、被征收人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差的权利
在滩涂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能够证明其滩涂已被长期用于养殖生产,经济效益显著,可以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差。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养殖承包合同,证明滩涂的合法使用权;养殖记录、销售收入凭证、纳税证明,证明养殖活动的持续性和经济效益;养殖设施投入凭证,证明滩涂已被改造为养殖场;历史航拍图、卫星图,证明滩涂利用状态的历史演变。
根据征地补偿政策,被征收人应当关注补偿方案的公告内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听证。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补偿标准适用的注意事项
对于被征收人,适用补偿标准需注意以下要点:
核对地类认定:被征收人应当核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滩涂的地类认定是否正确。若滩涂已被实际用于养殖生产多年,应当认定为养殖用地,而非未利用地。
主张附着物补偿:即便土地本身按未利用地补偿,滩涂上的养殖设施、养殖物等应当按附着物补偿标准单独计算。
利用调剂费争取差异补偿:法律规定涉及青苗补偿高于上述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可通过调剂费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可通过调剂费渠道争取差异补偿。
结语:滩涂征收中,未利用滩涂与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确实存在差别,这一差别的正当性在于土地利用现状的价值差异。然而,当未利用滩涂已被实际投入养殖生产多年,其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甚至更高时,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收集实际利用证据,核对地类认定,主张附着物补偿,确保滩涂养殖的实际价值在征收中得到应有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