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更新的宏大叙事与日新月异的城市面貌背后,征收拆迁中的种种程序失范现象始终是法律实务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被征收人“深夜摸黑搬家”,这一现象折射出的不仅是个别被征收人的无奈选择,更深层次地暴露出征收程序中的若干制度性问题。当征收公告在深夜送达、搬迁期限被压缩至不合理的时间窗口、补偿谈判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草草收场,被征收人便被迫在黑暗中做出关乎安身立命之地的重大决定。
那么,被征收人为何会在深夜摸黑搬家?是主动选择还是被动应对?征收程序中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施压手段?在《城中村改造条例》已于2024年正式施行的背景下,征收程序的规范运行应当遵循哪些法律底线?
1、征收程序的法律规范框架
从法律规范层面审视,征收程序的正当性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收程序作出了全流程的规范安排,从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定期限和操作要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转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时,明确要求“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这一公告期限的设置,正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征收信息、核算补偿标准、做出理性决策。
《城中村改造条例》作为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进一步细化了程序保障要求,明确改造项目需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对于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条例明确规定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而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逼迁。
2、“深夜搬家”背后的程序疑点
被征收人深夜摸黑搬家,从情理上看似乎难以理解,但从征收实践中的若干现实情况来分析,其背后可能存在以下几类程序性隐忧:
其一,拆迁期限的人为压缩。征收公告发布后,如果搬迁期限被不合理地缩短,被征收人无法在宽裕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腾空、物品打包、新居安置等繁重工作,便可能被迫利用夜间时间“抢搬”。其二,不当施压手段的存在。在部分征收项目中,征收实施单位或受委托的拆迁公司可能采取断水、断电、断路、夜间施工噪音骚扰等方式向被征收人施压,被征收人在生活条件被破坏的情况下,只能连夜搬离以摆脱困境。其三,补偿协商的不对等。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谈判中处于信息劣势,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充分认知,可能在压力下仓促签订补偿协议并立即搬迁,而搬迁执行的时间节点恰好落在夜间。
从法律角度审视,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可能构成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缩短公告期限违反了法定的征地程序要求,断水断电等逼迁手段直接违反了《城中村改造条例》的程序性规定,补偿协商中的信息不对称则可能导致补偿协议的公平性受到挑战。
3、被征收人维护程序性权利的法律策略
面对征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失范,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的程序性权利:
在签约环节,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出示完整的征收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和评估报告,确保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签约决定,不应在任何形式的胁迫或误导下签署协议。在时间安排上,如果征收方要求在明显不合理的短时间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合理的搬迁期限,必要时可向征收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在搬迁保障方面,如果遭遇断水断电、夜间施工噪音骚扰等不当逼迁手段,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救济途径上,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载明了异议反馈渠道和联系方式。
结语:被征收人深夜摸黑搬家的现象,不应被轻描淡写地归结为个别事件,而应当引起对征收程序规范运行的深刻反思。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实施的公权力行为,但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底线——公告期限不能压缩、补偿协商不能施压、搬迁期限不能仓促、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不能虚设。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已明确载明了补偿登记的期限(通常不少于30日)和异议反馈的渠道,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切实执行,是防止“深夜搬家”现象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