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拆迁项目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随着签约率的不断提高,未签约的被征收人面临越来越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征收部门或项目实施方有时会以“绝大多数人都签了”为由,对少数未签约者施压,甚至暗示“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这一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多数人的签约意愿能否成为强制少数人接受补偿方案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看,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非“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原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征收补偿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其签订必须基于被征收人的自愿,无论有多少户已经签约,只要本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1、“多数决”的法律边界
签约率的高低,只反映项目的推进进度,不能作为强制签约的依据。征收部门不能因为“90%都签了”,就认定剩下的10%“无理取闹”或“影响公共利益”。在群体拆迁中,即使签约比例再高,征收方也无权以“多数决”为由剥夺少数人的法定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法定程序确立了征收补偿中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路径:补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无论签约比例达到多少,未经司法审查的强制征收均属违法。
2、少数异议者的程序性权利
在群体征收中,即使成为“少数派”,被征收人依然享有完整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不能因为签约率的高低而被剥夺:
第一,听证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少数异议者可以联合其他未签约户,申请召开听证会,在会上正式陈述自己的异议。
第二,异议权与知情权。被征收人有权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征收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同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签约进度等关键信息。
第三,评估复核权。如果对自家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在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少数异议者坚持不签约,征收方也不能直接强制拆除其房屋。合法的强制征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首先,征收方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次,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最后,只有在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情况下,征收方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试图绕过这一法定程序的强制征收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结语:群体拆迁中,多数人签约不能强制少数人。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遵循自愿原则,签约率的高低不能作为强制签约的法律依据。少数异议者享有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完全一致的程序性权利,包括听证权、异议权、评估复核权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在强制征收的问题上,法律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补偿决定、复议或诉讼、司法强制执行——任何试图绕过这些程序的强制行为均属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