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听证制度是征收程序中表达异议、推动方案修改、保障自身权益的核心机制。然而,被征收人能否在公告期内申请听证?申请听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听证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向谁提出、以何种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被受理后,被征收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获得哪些程序权利?

1、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申请条件
听证制度是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中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和表达权的核心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启动听证会的核心条件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里的“多数”通常指超过半数,其认定方式在实践中往往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确认。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并非无条件的,而是需要通过集体行动——组织村民讨论、汇总意见、形成集体决议——才能有效触发听证会的法定组织义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践中,方案明确载明了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告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予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公告期内申请听证的操作要点
被征收人若决定在公告期内申请听证,应当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第一,申请期限的把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为30日,申请听证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虽然《土地管理法》将“多数成员认为不符合规定”作为政府组织听证的条件,但从程序权利保障的角度,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主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避免因逾期而丧失程序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征地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申请形式的规范。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及申请听证的请求。书面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所涉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对方案的具体异议内容以及请求听证的明确表述。书面申请可以通过邮寄、当面提交或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等方式送达征收实施部门。
第三,集体行动与个体申请的协调。由于听证会的组织条件涉及“多数成员”的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与其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异议诉求,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汇总意见、形成集体决议,再以集体名义正式提出听证申请。仅有个别成员提出异议的,可能难以达到“多数成员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法定标准。
第四,听证申请后的权利保障。听证申请被受理后,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听证会的组织进展。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征收人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异议理由、提交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辩论。听证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修改方案的决定。
3、公告期内未申请听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明确规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这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将丧失在本次征收程序中通过听证程序表达异议的机会。被征收人丧失的并非对补偿方案的异议权——后续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表达异议——但听证作为程序参与和协商解决争议的低成本渠道,其机会一旦丧失将无法恢复。
4、被征收人保障听证权利的实务建议
对于滩涂农用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听证权利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密切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时间和公告期限,及时获取方案内容,确认公告期起止日期。第二,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研究方案内容,汇总异议意见,形成书面听证申请。第三,在公告期内通过规范途径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并保留申请凭证。第四,对听证申请未获回应或听证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滩涂农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有权在30日公告期内申请听证。这一权利已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载明,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程序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积极行使这一权利,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表达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