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补偿安置中,安置房源的选址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实现“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法定目标。当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位于城市偏远区域,远离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圈、工作圈和社交圈时,被征收人的居住改善权是否因此受到侵害?
1、“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是征收补偿制度的基石性规范。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上述规定确立了征收安置中的两个核心法律标准:一是“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实质要求,二是“就近地段安置”的程序性保障。当安置房源位于偏远区域时,这两个标准均可能面临被违反的风险。
2、“就近地段”的法律界定与判断标准
“就近地段”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以具体数据形式量化何谓就近地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和司法实践,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政裁定中,法院对“就近安置”作出了重要司法阐释。该案中,政府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距离原址约8公里,政府主张该安置符合“就近安置”规定,但法院并未简单以距离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因素作出审查。这一裁判表明,司法实践中对“就近地段”的认定,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既不能机械地以行政区域划分作为标准,也不能忽视被征收人实际生活需求的合理性。
在征收实践中,判断安置房源是否“偏远”可从以下维度加以评估:安置房源与原征收地块之间的距离是否显著超出城市同类居住区之间的常规通勤距离;安置房源周边是否具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医疗机构、义务教育学校、日常购物场所等;安置房源是否导致被征收人原有就业、就学、就医等社会关系网络发生实质性断裂;以及安置房源是否使被征收人的生活成本显著上升、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3、安置房源偏远侵害居住改善权的法律认定
安置房源偏远对被征收人居住改善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违反“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法定原则。征收补偿的根本目的并非单纯为了项目建设需要,而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恶化,并尽可能实现改善。若安置房源位于基础设施匮乏、公共服务缺失的偏远区域,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条件不仅未能改善,反而可能出现退化,这直接与法律规定相悖。
其二,侵犯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选择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获得与原房屋区位价值相当的安置房屋。安置房源偏远往往导致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显著低于原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即使获得名义上的面积补偿,也难以在市场上实现等值置换,实质上剥夺了被征收人通过产权调换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其三,构成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的独立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如果征收补偿方案中安置房源的选择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就近地段”要求,被征收人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4、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面对安置房源偏远的问题,被征收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第一,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书面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被征收人应在此期间集中反映安置房源选址问题,要求征收部门提供区位价值相当的安置房源。
第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安置房源选址的合法性。
第三,主张差价补偿或替代安置方式。若安置房源确实存在区位价值显著差异,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部门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置住房。
结语:安置房源偏远是否侵害被征收人居住改善权,关键在于审查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法定原则和“就近地段”的法律要求。法律并未禁止政府在特定情形下提供非就地安置房源,但前提是该安置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降低。若存在安置房源偏远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通过异议表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