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养殖场用地被依法征收并转为农用地或其他用途时,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保障问题随之浮现:养殖场的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能够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社保安置是否能够覆盖全部实际失地的农民?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
从制度层面审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社保专户。
在社保安置对象的认定上,各地政策通常设定明确的门槛条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一般是指因政府依法征收或历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导致其所在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不含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且具有本县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员,同样可以纳入保障范围。
社保保障类型的确定在实践中较为灵活。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社保机构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分账户,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保障对象选定保障类型,包括逐年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退返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依个人申请退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等。
2、养殖场用地征收中社保覆盖的特殊问题
养殖场用地征收的特殊性,给社保安置的覆盖带来了若干挑战。养殖场用地在土地分类中可能被归入设施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而非耕地。但养殖场的经营者同样是依赖土地维持生计的农民,其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需求与耕地被征收的农民并无本质区别。被征收人是否符合“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这一客观标准,以及其在征地时是否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决定其能否纳入社保的关键要素。
部分地区的政策对社保对象的认定作出了更为细化的安排。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标准,是以户为单位征地时16周岁及以上人数乘以实际征地面积占征地前土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保障人数,参加保障的人员名单由其户主上报,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大会讨论确定。
在就业保障层面,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地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此外,农村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3、社保安置“应保尽保”的保障路径
确保养殖场用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全覆盖,需要在以下层面持续发力。在对象认定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确认保障对象的年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程序保障层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个人申请、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认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社区)讨论并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及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最终报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启动后主动了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政策,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社保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并积极参与申请和公示程序,确保自身和家庭成员不被遗漏于社保安置的覆盖范围之外。
结语:养殖场用地征收为农用地后,被征收人社保安置能否覆盖全部失地农民,取决于认定标准的合理适用、程序保障的切实执行以及被征收人自身权益意识的充分觉醒。从“先保后征”的资金保障机制,到“个人申请、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认定程序,再到养老保险、就业扶持、技能培训等多元保障措施的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已经具备了“应保尽保”的基本条件。但制度优势转化为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切实保障,还需要在对象认定的精细化、政策宣传的广泛性和被征收人参与的主动性等方面持续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