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群体拆迁中,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当沿江高铁、港口枢纽、航道整治等大型项目涉及成片土地和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往往倾向于采用统一的安置模式——要么全部货币补偿,要么统一产权调换,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是否享有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当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的偏好与征收部门的方案不一致时,应当以谁的意愿为准?
1、安置方式选择权的法律基础:被征收人自主决定为原则
安置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为基本原则,征收部门不得强制指定补偿方式。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财产处置意愿。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各有优劣:货币补偿赋予被征收人自行购置房屋的自由,产权调换则直接解决居住问题、避免因房价波动带来的风险。被征收人基于自身经济状况、家庭需求、市场判断等因素,有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征收部门无权以“统一政策”“项目需要”为由,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同样体现了对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尊重。该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虽然未使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表述,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立法精神明确要求征收部门应当考虑被征收人的意愿,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进一步明确,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补偿方式中作出选择。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如果未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或者强制指定某种补偿方式,该补偿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2、群体拆迁中安置方式选择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
在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群体拆迁中,涉及众多被征收人,安置方式选择权的行使需要兼顾个体意愿与整体效率。在法律框架下,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征收补偿方案通常会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期限(如公告后三十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征收部门自己的选择,逾期未选择的,征收部门可能按照补偿方案中确定的默认方式处理。
第二,选择权的行使不得滥用。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不得通过反复变更选择来拖延征收进程。一旦选定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征收部门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三,特定情形下选择权可能受到合理限制。例如,对于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项目(如征收范围内无规划建设的安置房),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过低无法匹配安置房源的,征收部门可能无法提供产权调换选项。但征收部门应当就此向被征收人作出充分说明,并提供替代性的保障措施。同样,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应当足以保障其在同区位购买到同等条件的房屋。
第四,群体拆迁中多数人的选择不影响少数人的权利。在群体拆迁中,征收部门不能以“大多数被征收人选择了某种方式”为由,强制少数被征收人也接受该方式。每个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独立的,征收部门应当尊重个体差异。
3、安置方式选择权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在群体拆迁中往往以“统一安置”为由,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例如,在补偿方案中只规定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在补偿决定中直接指定某种方式而未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被征收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寻求救济。
第一,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在方案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偿方式设置不合理的异议,要求方案增加补偿方式选项。
第二,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中未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或者强制指定了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责令征收部门重新作出。
第三,在补偿协议签订阶段坚持己方选择。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不符合自身意愿的补偿协议,并坚持要求征收部门提供合法的补偿方式选项。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自己的选择,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征收补偿方案本身只规定了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就方案的合法性申请合法性审查,请求有权机关确认方案违法并责令修改。
结语: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确立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同样体现了对被征收人意愿的尊重。征收部门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在补偿方案中明确载明补偿方式选项,在补偿决定中告知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被征收人则应当积极行使这一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对侵权行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