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中,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问题是被征收人容易忽视但实际影响重大的问题。未利用地是指尚未确定用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当这些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计付标准与农用地有何不同?
从法律层面看,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
1、安置补助费的法律框架: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区分
安置补助费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根据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补偿标准与农用地有所不同。
政策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政策解读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这意味着,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农用地,对于未利用地,其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地方具体规定确定。
2、集体未利用地补偿的适用规则:按比例计付安置补助费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通常低于农用地。根据实践,未利用地的补偿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问题。对于未利用地,由于其不直接产生农业产值,不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问题,安置补助费的计付通常与农用地有所区别。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原则,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如果未利用地未实际产生农业收益,也未安置农业人口,其安置补助费的计付可能会按一定比例折减。
第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的执行标准,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有所区别。未利用地通常适用较低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在核对补偿方案时,应当注意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同补偿标准。
第三,未利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即使土地本身是未利用地,如果被征收人在其上进行了投入,如土地改良、建设生产设施等,其投入成本应当得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当单独计算。
第四,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特殊处理。如果未利用地已被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其在征收时应当适用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而非未利用地标准。
3、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要确保集体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得到合理计付,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核实未利用地的权属和性质。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确认未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权属,确保补偿范围准确无误。
第二,对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核对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应当将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明细与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进行逐项核对,确认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是否与法定标准一致。
第三,关注未利用地上投入成本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在未利用地上进行了改良或建设投入,应当保留相关投入凭证,向征收部门主张相应补偿。
第四,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如果征收部门对未利用地不予补偿或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土地征收中,集体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问题需要根据地方具体政策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主要适用于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通常低于农用地。但被征收人应当关注未利用地的权属确认、补偿标准的适用以及地上投入成本的补偿。对于未利用地,虽然其本身不产生农业产值,但被征收人可能已进行了土地改良或建设投入,这些投入应当得到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仔细核对补偿方案,对补偿标准提出合理异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