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建设时,被征收人面临的核心关切远不止于一次性补偿的高低。土地被征收后,原本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转化为补偿金,而补偿金是否足以补偿土地未来可能的增值潜力,成为被征收人衡量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标尺。在面对征地公告,被征收人最为现实的问题便是:土地被征收为绿地后,未来的增值收益与我还有关系吗?我是否有权分享这份收益?
1、征收补偿以现状地类为准,增值收益的归属由法律决定
以区片为单位统一综合地价标准,再根据地类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确定具体补偿单价。被征收人失去的是土地现状所带来的经济价值,而非土地未来规划用途可能产生的价值。因此,征收方按征收前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园地、其他农用地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金额对应的是现状地类的市场价值,而非土地未来转化为绿地后的任何价值——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通例,也是被征收人理解“增值收益”问题的出发点。
征地增值收益在《土地管理法》中被法定化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增值税”等财政工具,而非直接分配给被征地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被纳入了国家财政体系,并非直接由被征地村集体按份分享。但政府通过留用地安置制度,使村集体能够分享城市化和土地增值的部分收益。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要求对于有条件的征地项目应当安排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当土地被征收为绿地时,由于规划用途本身不产生商业价值,如何通过留用地安置保障村集体的长期收益,便成为一个突出的制度性矛盾。
2、绿地征收后,被征收人分享增值收益的法定路径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分享征地增值收益的路径不是直接从绿地本身获取收益,而是通过配套的留用地安置制度来实现。由于征地规划用途为绿地,难以在规划地块上直接安排商业性质的留用地,征收方案可以在同一片区内另行选址安排留用地。投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据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按比例核定留用地指标,并在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区域选址安排。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征收方和自然资源部门询问留用地的安排方案。如果征收方未提出留用地安排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明确留用地的选址和开发时序。
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参与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程序,对留用地选址提出异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要求征收方就留用地安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说明,争取将在征收的绿地片区之外另行安排商业性质的留用地作为补偿方案的一部分予以固定。
在征收中,征收方案已对留用地安置问题进行了规定:按不低于征收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留用地可折算为货币,但折算标准为区片综合地价的1至2倍,留用地货币化的折扣定价低于土地真正入市的市场增值——因此,坚持实物留地比货币补偿更能让村集体守住长期的土地增值分享通道。若征收方未就留用地安排进行充分论证,村集体有权依据区片综合地价体系和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要求将留用地安排纳入补偿方案并作出妥善安置。
3、被征收人的权利行使路径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分享征地增值收益不是一个单向接受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积极行动的结果:
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决定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法定权力机构。由成员大会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方案、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分配方案,是被征收人参与征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定形式。
其次,征收公告期是30日,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可以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核验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是否正确。若地块位于商业活跃区,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单价偏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调整区片等级。
再次,对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上的建筑和附着物,被征收人应当确保厂房、仓库、硬化地面等附着物的补偿不遗漏,并适用发布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而非套用低单价。
对于留用地安置,被征收人应当要求征收方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留用地的具体选址、面积比例、开发时序等信息。如果征收方在方案中遗漏了留用地安排,被征收人有权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在复议或诉讼中将此列为争议事项。
结语:在土地征收中,土地被征为绿地的规划用途决定了这块土地本身不会产生直接的商业增值,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失去了分享城市发展和土地增值的权利。留用地安置制度将是分享增值收益的主渠道——实物留地为村集体保留了长期持续的财富增长空间,而货币补偿则是一次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