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项目的群体拆迁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最具普遍性的群体权益议题。面对涉及多个地块、数百户被征地农民的群体拆迁,一个最基础的问题是:这些被征地农民是否全部被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费用的来源是什么?参保资格如何确定?社保待遇能否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这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并非自动全员纳入社保——参保以“新产生”和“符合条件”两个要件为前提,前一征地项目已享受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复纳入。但土地管理法要求的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非“将个别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征地项目是否对全体被征地农民逐一落实了社保资格认定和参保手续。
2、参保资格认定与分年龄段缴费补助
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认定,遵循以征地时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的原则。参保登记由属地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提交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并经公示后上报。因此,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关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的安置人员名单,确认自身是否被列入名单。
缴费补助实行差异化分年龄段政策。征地时男40周岁(含)以上、女35周岁(含)以上的,补助15年;征地时男16至40周岁(不含)、女16至35周岁(不含)的,按其16周岁以后至被征地时的时间段,每满两年补助一年。选择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给予补助;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增设5000元/年缴费档次享受补助。
当地的网络讨论显示,“征地赔偿款划入民营保险公司”的传闻和“失地养老不能和职工养老叠加”的担忧引起了部分被征地农民的注意。对此,细则明确规定缴费补助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次年3月底前统一返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卡,补助资金来源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的专项社保资金和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并不涉及所谓的“划入民营保险公司”。
3、群体拆迁中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的核验清单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应当重点从以下环节审查社保权益是否落实:
第一,征地公告是否包含社保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中必须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数、标准和费用安排。第二,安置人员名单是否公示并经过成员大会确认。被征地农民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上对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议,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被遗漏。第三,社保费是否足额计提并专户存储。征地社保费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的专项资金和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为来源,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参保责任明确。第四,参保手续是否按时办理。属地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征地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参保办理时间。
被征地农民还需要关注征地时点个人是否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已参保,征地社保补助可用于补贴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未参保,政府应当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确保社会保障的无缝衔接。对于因征地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高龄农民,细则明确征地时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参加城乡居保,缴费补助一次性补缴落实,保障其养老待遇不因征地而降低。
4、遗留问题与救济路径
在网络论坛中,“农户基本都是放弃失地保险了”“很多村名额都用不完”的评论提示了政策落实中出现的不均衡现象。这通常与征地时部分农民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策限制叠加享受有关,也可能反映基层组织在社保名额分配时存在偏差。被征地农民如果发现自身被排除在安置人员名单之外,或安置名单公示存在不透明,应当在公告期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安置人员资格重新认定。
群体被征地农民还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社保方案的整体公平性进行群体审议。对安置资格认定不服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社会保险落实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结语:在征地项目群体拆迁中,被征地农民是否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关乎每一位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保障,更是衡量征地工作是否依法合规的基本标准。从安置人员名单的确认到参保手续的办理,从缴费补助的落实到参保类别的选择,每一个环节都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不能被动的等待名单公布,而应当主动核验自身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社保费是否足额计提、参保手续是否按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