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中,滩涂养殖水面的征收补偿问题备受关注。补偿方案的公布引发了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问题:留用地比例是否适用于滩涂养殖水面的被征收人?留用地补偿与养殖水面的专项补偿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1、留用地制度与养殖水面征收的适用关系
留用地制度是征地补偿体系中的一项特色制度。根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留用地,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长远生计。留用地的兑现方式包括实物留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或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
从征收实践来看,城镇建设用地明确采用“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1100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这一补偿方式的核心要素包括:留用地比例为15%,兑现方式为货币折算(非实地留地),折算标准为1100万元/公顷。需要注意的是,留用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发放给被征收养殖户个人。这意味着,养殖水面的被征收人能否享受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利益,取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2、被征收人主张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法律路径
被征收人能否主张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需要从以下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留用地补偿的主体问题。留用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养殖户)通常并非留用地补偿的直接主张主体。但在承包经营关系中,养殖户作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主张按承包面积比例分配留用地补偿收益。
第二,养殖水面的地类认定问题。养殖水面在土地分类中被归入农用地范畴。从征收公告来看,养殖水面与其他农用地适用同一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39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58.5万元/公顷。留用地的计算基数则是“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养殖水面被纳入该基数的计算范围,因此在留用地安排上享有同等权益。
第三,货币折算的接受与异议问题。1100万元/公顷的折算标准,是被征收人关注的核心问题。这一标准的合理性涉及土地市场价值的评估。在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公告载明,异议反馈渠道为石湾镇政府,被征收人可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提交书面意见。若被征收人对折算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听证程序等法定途径表达诉求。
3、养殖水面补偿的完整权益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留用地补偿仅是养殖水面征收补偿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养殖水面的被征收人享有的完整权益至少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留用地补偿(或折算货币),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公告中明确,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这为养殖户直接获得养殖设施及水产品的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结语:滩涂养殖水面的征收补偿中,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是一项重要的补偿安排。被征收人作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按比例分享留用地补偿收益,也有权在法定程序内对折算标准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在关注留用地补偿的同时,被征收人更应当全面审视自身享有的补偿权益,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确保各项补偿充分到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