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承诺书,写下了1100万元的土方项目;一张保证金凭证,按下了20万元的违约手印;72万元的真金白银,换来的却是项目的“石沉大海”。江苏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副所长周某,被曝收取数十万元好处费,承诺给中间人上千万元的连宿高速土方工程。然而项目迟迟未落地,钱也迟迟未退完——涉事干部回应称“没利用职权,项目没成是自己调走了”。目前,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从一纸承诺到一地鸡毛,这场围绕公权力与金钱交易的“项目罗生门”,再度将权力寻租与政商关系的边界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事件回顾:72万元“好处费”换来的千万元项目为何黄了?
事情要从2024年8月说起。江苏省沭阳县的杨先生向媒体反映,他的亲戚孙某听说了连宿高速沂河北段即将建设的消息,想要拿下该项目的土方工程。孙某听说,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副所长周某对外称“有权限将该项目给指定的人做”。考虑到周某系公职人员,他们便相信了周某的说法。
2024年九十月份,杨先生以中间人身份与周某建立联系,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洽谈。随后,按照周某的要求,杨先生一方开始陆续转账——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24年10月30日转账5万元,10月31日转账15万元,11月1日转账4.5万元;微信转账记录则显示:10月30日转账10万元,11月1日分两笔共转账10万元,11月2日分两笔共转账5.5万元。银行与微信转账合计50万元。此外,杨先生一方还支付了22万元现金。总计支付金额高达72万元。
然而,钱款交出后,周某承诺的100万方土项目却“石沉大海”。杨先生一方不断追问,始终没有结果。2025年1月22日,周某退还了部分钱款,但仍有20万元未退还。
为了固定证据,杨先生一方让周某签下了《承诺书》和《保证金》凭证,并按下手印。《保证金》凭证显示:“今收到杨先生连宿高速公路土方保证金20万元。备注,双方一方违约,违约金20万元。”《承诺书》则显示,周某承诺杨先生处理50万方土用于连宿高速公路沂河北段,价格22元/方现金价。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该项目的总金额为1100万元。然而直到媒体介入报道时,周某仍有13万余元未退还。
二、双方各执一词:谁在说谎?
面对舆论关注,涉事干部周某给出了与杨先生截然不同的说法。
关于收款金额:杨先生称总计支付了72万元。周某则称“当时就收了十几万元”。对于转账记录中显示的50万元,周某解释称其他的钱都已退还,“这十几万元是利息”。
关于《承诺书》和《保证金》 :杨先生一方称是周某为承诺项目而签下的书面凭证。周某则表示,是因为杨先生的合伙人需要一个交代,“他就按要求写了条子”。
关于项目为何未成:周某解释称,连宿高速公路经过沭阳县是经过了他个人的努力,他给杨先生等人介绍项目“和自己的职权关系不大”。至于项目最后没介绍成,周某称是因为他工作调动了,高速路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也有调整。
关于款项性质:周某称相关款项涉及“一笔贷款”。杨先生则表示,剩余的十余万元并非利息,而是拿项目的本金。
目前,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周某称“针对我负责的这块,纪委调查还没结束”,并透露上周还去配合了调查。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确认,周某确系局里的干部。
三、法律分析:72万元“好处费”触及哪些法律红线?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报道内容属实,周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多项违法犯罪:
受贿罪:周某作为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公职人员、副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72万元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安排土方工程项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即便项目最终未能落地,只要具备收钱、许诺谋利的行为,受贿罪已然成立。
诈骗罪:如果周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安排该项目,却仍以“有权限将项目给指定的人做”为由收取巨额钱款,则可能涉嫌诈骗罪。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周某是否具有安排该项目的实际权限和可能,将是认定的关键。
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周某作为公职人员收受他人大额钱款、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已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
与此同时,杨先生和孙某为获取工程项目而向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同样涉嫌违法。我国法律对行贿行为同样有明确的刑事追责规定。正如有评论指出,“杨某和孙某,既是事件的受害者,也是事件的推动者”。
四、深层思考:权力寻租为何屡禁不止?
周某面对媒体采访时的态度,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有评论指出,周某“讲起受贿过程,泰然自若到令人惊掉下巴的地步”,“完全不把法律、制度、规定、纪律放在眼里”。这种对法律底线的漠视,折射出部分公职人员权力观的严重扭曲。
此案也暴露出工程项目领域权力寻租的深层问题。连宿高速作为重点交通工程,土方工程量大、利润可观。正是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让一些人铤而走险——行贿者想“花钱买项目”,受贿者想“权力换金钱”。然而,无论打着什么旗号,公权力与金钱交易一旦形成,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更是政府的公信力和市场的公平秩序。
此外,周某以“工作调动”“项目负责人调整”为由解释项目未能落地,试图将自身责任归咎于客观因素。这种辩解在法律上难以成立——收了钱、做了承诺,就有义务兑现。以“调走了”为由推脱责任,恰恰说明其收取钱款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五、事件启示: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运行
沭阳这起“干部收钱承诺项目未兑现”事件,给各方都敲响了警钟。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个人谋利的工具。任何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承诺项目的企图,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真相必将水落石出。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通过行贿获取工程项目,不仅风险极高,更涉嫌违法。与其花钱“走捷径”,不如依法依规参与公开招标,凭实力赢得市场。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案再次提醒: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能有盲区。重点工程项目领域的权力寻租问题,需要更严格的制度约束和更透明的监督机制。
72万元的“好处费”,1100万元的“项目承诺”,最终换来的可能是一纸刑事判决。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任何企图用金钱“买通”权力的行为,终将在阳光下无所遁形。此案的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提示: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2026年6月多家媒体的公开报道整理,案件仍在纪委监委调查阶段,最终处理结果以官方通报为准。文中涉及的法律分析为一般性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在明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