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修编,是政府基于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行政决策。当规划将一片滩涂划入禁止养殖区后,原养殖使用权人的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禁止养殖区内的滩涂使用权是否依法收回并重新确权?使用权人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1、禁止养殖区划定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
禁止养殖区的划定,是政府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作出的行政决策。当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将原有养殖区域划入禁止养殖区后,原养殖使用权人的权利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禁养区的划定不改变养殖使用权人的补偿权利——补偿是法定的,禁养区的划定不能免除政府的补偿义务。
2、滩涂使用权收回的法定程序
滩涂使用权的收回,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
公告与告知:规划修编后,政府应当将禁止养殖区的划定范围、清退要求、补偿标准等内容在养殖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告,告知养殖使用权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补偿协商:政府应当与养殖使用权人就清退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就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达成一致或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权利注销与重新确权:养殖使用权人获得补偿后,原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应当依法注销。禁止养殖区内的滩涂使用权收回后,可以根据规划用途重新确权。
3、养殖使用权人获得补偿的法定项目
禁养区划定导致养殖使用权提前终止的,使用权人依法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海域使用权或养殖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补偿:养殖使用权是具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在剩余期限内可预期的养殖收益是使用权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提前收回的,应当对剩余年限的价值进行补偿。
养殖物的补偿:存塘的鱼、虾、贝类等养殖产品,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养殖设施的补偿:养殖池、堤坝、进排水系统、增氧设备、看护房等设施,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养殖使用权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禁止养殖区滩涂使用权收回中,养殖使用权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确认规划修编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合法性。养殖使用权人应当审查规划修编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依法公告。
第二,在清退补偿中坚持法定补偿项目的完整性。养殖使用权人应当坚持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养殖物补偿、养殖设施补偿等所有法定补偿项目的独立列支。
第三,如果补偿方案遗漏法定项目或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禁止养殖区的划定不能免除政府的补偿义务。滩涂被划入禁止养殖区,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但收回不是“清零”——养殖使用权人的剩余年限价值、养殖物价值、养殖设施价值,都应当在补偿中得到体现。生态保护不能以牺牲合法财产权益为代价,禁止养殖区的划定应当有据,收回补偿应当有标准,权利注销应当有程序——禁养区划定,权利可以收回,但补偿不能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