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补偿不仅是经济补偿的问题,更是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的问题。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如何保障他们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是征地制度设计中最为核心的议题之一。“人地对应”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确立的重要制度安排——它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参保名额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挂钩,确保“谁的地被征、谁就获得社会保障”。
1、法律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基础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规定将社会保障费用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并列,确立了社会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独立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
(二)“人地对应”原则的提出
“人地对应”原则的核心含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参保名额,应当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相对应——征了多少地,就应当落实多少人的社会保障。这一原则旨在防止社会保障名额的“空转”或“挪用”,确保每一个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2、“人地对应”原则的内涵与落实标准
(一)参保名额的核定
“人地对应”原则首先要求参保名额的核定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挂钩。各地通常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农用地面积,核定参保人数。部分地区的做法是:原则上每亩耕地核定1至2人参保指标。
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应当根据该村的人均耕地面积,核定相应的参保名额。参保名额的核定是否正确,直接决定了有多少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社会保障。
(二)参保对象的确定
“人地对应”原则还要求参保对象的确定应当与土地被征收的实际权利人相对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根据规定,各村参保人员为征地公告发布时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在册原农业人口,含正常婚娶、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士官、刑满释放人员、合法领养等方式迁入的人口。这一规定明确了参保对象的范围,确保了“人地对应”在人员层面的落实。
(三)“三审两公示”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人地对应”原则落到实处,各地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审核管理。这一机制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落实情况的判断标准
(一)参保名额是否足额核定
判断“人地对应”是否落实到位,首先要看参保名额是否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足额核定。如果征了6亩地,按照“人地对应”的标准应当核定6个参保名额,而实际只核定了3个,则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参保对象是否准确对应
其次要看参保对象是否与土地被征收的实际权利人相对应。是否存在“有地无保”或“有保无地”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参保名额分配给未失地人员的情况?这些都是判断“人地对应”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
(三)社保费用是否足额到位
《土地管理法》要求社保费用必须单独足额落实。社保费用通常从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或征地补偿费用中专项列支。如果社保费用未足额到位,即使参保名额核定了、参保对象确定了,社会保障也无法真正落实。
4、被征地农民的应对策略
第一,了解参保名额的核定依据。被征地农民应当主动了解参保名额的核定标准和核定结果,确认是否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相对应。
第二,核实参保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被征地农民应当核实自身是否被纳入参保对象范围,是否存在被遗漏的情况。
第三,关注社保费用的落实情况。社会保障不仅需要参保名额,还需要足额的社保费用。被征地农民应当关注社保费用是否已从征地补偿费用中专项列支并足额到位。
第四,对不公情况及时提出异议。如果被征地农民认为“人地对应”原则未得到落实,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人社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人地对应”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操作规则,更是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制度基石。征了谁的地,就应当保障谁的社会保障——这是公平原则在征地补偿领域的具体体现。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社会保障的落实不能停留在“有名无实”的层面——不能只有参保名额,而没有足额的社保费用;不能只有文件规定,而没有实际的参保落实。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应当关注:参保名额是否根据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足额核定?参保对象是否与土地被征收的实际权利人准确对应?社保费用是否已足额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