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是征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六种公共利益情形: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1、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将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严格限定为六类。这六类情形共同指向“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商业开发或其他非公益目的。
在实践中,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征收项目是否属于第四十五条列举的六类情形之一;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成片开发征收的公共利益属性
“成片开发”是公共利益情形中的第五种。成片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进一步明确,成片开发方案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成片开发的公共利益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受到质疑——被征收人往往以“成片开发包含商业目的”为由质疑征收的公益属性。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商业开发仅是土地被征收后土地利用的一种手段,只要征收补偿安置确保了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选择权,就不能据此否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成片开发作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公共利益情形,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其公益属性具有法律依据。
3、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后果
如果征收目的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征收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征收决定违法: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决定因缺乏法定前提而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方案缺乏合法性基础:征收目的不合法,基于该征收目的制定的补偿方案同样缺乏合法性基础。
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撤销征收决定或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农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审查征收目的的合法性:
第一,获取征收项目批准文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征收项目的批准文件,确认征收目的属于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哪一种公共利益情形。
第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征收人应当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上述规划要求。
第三,对征收目的有异议的及时提出。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关注成片开发方案的公益性用地比例。如果征收项目属于成片开发,被征收人应当关注成片开发方案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地比例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一般不低于40%)。
结语:征收土地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农用地被征收,其征收目的必须严格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共利益不是“万能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成片开发虽属法定公共利益情形,但其公益属性需通过规划审批、公益性用地比例等制度予以保障。被征收人有权审查征收目的,有权质疑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应当经得起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三重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