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只有土地被正式征收,才能获得补偿。但如果土地没有被“征收”,而是被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公益林范围,导致您无法正常采伐、经营,大量投入换来的林木只能“看不能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否应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情况:某市某生态林场的困境
某生态林场(或个人经营者)早在1988年就与所在村集体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数百亩林地种植林木。合同约定,承包期内的一切附属物归承包方所有;如果国家或村集体需要用地,承包方有权获得地上附属物补偿。
2005年,原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场承包的林地恰好被划入森林公园范围。划入后,林场发现,自己虽然名义上还是林地的使用权人,但林木采伐受到严格管制——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实际上无法再通过采伐林木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林场多次向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请求补偿,均被以“未实施征收”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林场提起诉讼,请求政府就林地及林木被划入森林公园的行为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分析:“事实上的征收”也要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土地未被正式征收,但政府管制行为导致权益实质性减损,是否应当补偿?
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林地没有被行政决定正式“征收”,但被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政府对林木所有权的行使产生了实质性管制,导致承包方的权益明显减损。这种“管制”造成的损失,与征收造成的损失在性质上是类似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类似征收的办法,对该管制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换言之,政府的行为虽然没有“拿走”土地,但“锁死”了土地的经营价值,相当于对您的财产权进行了实质上的“征收”。这种“事实上的征收”同样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判决中,法院明确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承包人原承包荒山上的附属物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启示:权益被“限制”了,别忍气吞声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林地或草地被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生态红线等范围,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利用,请注意:
第一、不要以为“没征收就没补偿”。 只要政府的行为导致您的财产权益明显减损,无论是否启动正式征收程序,您都有权主张补偿。
第二、及时主张权利。 权益受损后,应尽快向政府部门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如果政府部门不予答复或拒绝补偿,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第三、保留承包合同、林权证等权属证明。 这些材料是证明您拥有合法权益、应当获得补偿的关键证据。
普法时间:管制行为同样可能引发补偿义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补偿。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