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土地征收都是违法的,农民朋友一定要看清!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步,土地征收的范围也逐步变广,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也出现了诸多乱象,不同程度的侵害着我国各地农民朋友的实际利益,损害民生建设。广大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更有必要了解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到底是哪些“乱象”损害了自己的补偿利益。
一、征收储备土地
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储备土地,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各种用途提供的建设用地。
我国法律规定,储备的土地要经过招拍挂等程序,以达到增加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所以,不能随意被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很多农村,经常遇到村委会,或是村委干部组织的征收行为,但实际上征收土地的主体,被征收人却并不了解。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征收人发现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村委会等就会以自己不是担责主体推脱责任。那么在这个时候,遭受损失的被征收人甚至都不知道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还在于土地征收主体的错误导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介绍,大家应该认清一个重点,进行土地征收的主体,至少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才是合法的。而村委会、乡政府等组织等是没有权力进行土地的征收的。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以此土地征收没有政府的征地批文,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三、以租代征
这种情况相信有很多农民朋友都遇到过:在本地区快要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社会建设,修建公共设施,高校发展农业等理由,需要租用农民的土地。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或者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的现象。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对征收拆迁方来说是非常划算的事。但是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来说,会导致农民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大幅度降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成本。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款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通过该规定,大家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于不合法的批地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这种“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也是非法征地的行为,被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规定:
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通过以上各种法律法规的介绍,希望帮助广大被征收人认清这样的概念: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给予足额补偿,绝对不允许以租代征的违法占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