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铁路工程、公路建设等线性工程中,临时用地是不可或缺的施工保障。施工便道、材料堆场、拌合站、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在工程完工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土地权利人。然而,实践中“重审批、轻复垦”的现象普遍存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一走了之,土地长期荒废,被临时占用的耕地无法复垦,养殖池塘无法恢复生产,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谁损毁、谁复垦”的基本原则,《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在铁路工程群体拆迁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复垦责任由谁承担,直接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
1、临时用地复垦的法律框架:“谁损毁、谁复垦”
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权利人。
《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谁损毁、谁复垦”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第十七条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复垦的目标、标准、措施和费用预算等内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在铁路工程中,施工单位是临时用地的实际使用者,是法定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施工废弃物,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确保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使用耕地的,必须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
2、临时用地复垦的时限要求与验收标准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对临时用地复垦的时限和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在验收标准方面,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后,应当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铁路工程临时用地复垦中,土地复垦义务人提交的复垦方案报告表,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明确复垦方向和验收标准。复垦完成后,原土地权利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户)有权参与验收,对复垦质量提出意见,确保复垦后的土地确实达到可供原用途利用的标准。
3、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铁路工程群体拆迁中,被临时占用土地的权利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要确保复垦义务得到落实,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临时用地审批阶段,要求查阅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复垦费用预存证明。根据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探索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适用于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重点工程。原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核查复垦费用是否足额预存,复垦责任主体是否明确。
第二,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的复垦承诺履行情况。土地权利人发现施工单位超期占用、擅自改变用途或未按复垦方案施工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土地权利人应当书面催促施工单位做好复垦准备。
第三,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主动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验收。土地权利人应当对照复垦方案,逐项核对土地复垦质量。相关规定明确了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复垦义务人限期整改。复垦义务人逾期不整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代为复垦,并向复垦义务人追偿复垦费用。
第四,对复垦义务人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土地权利人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根据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同时,土地权利人还可以依据临时用地合同或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复垦义务人承担复垦责任并赔偿损失。
结语:铁路工程群体拆迁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的复垦责任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谁损毁,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制度的基本原则,《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复垦的时限、标准和费用保障机制。临时用地的原土地权利人不应在施工结束后被动等待土地自然恢复,而应当主动核查复垦方案和费用预存情况,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申请复垦验收,对复垦义务不落实的行为依法举报或提起诉讼,守住“损毁必复垦、复垦必达标”的权益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