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经常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手段获取需要的征收拆迁文件。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应合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公开文件。不过,若被征收人认为经申请公开所获取的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又该如何进一步救济呢?本文将通过在明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起复议申请获支持的案例,浅析律师是如何令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案情简介:申请信息公开却获疑似造假材料?】
家住某市某镇某村的黄先生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系该市某项目的被征收人。有先见之明的黄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在律师的介入下,2019年9月3日,黄先生向当地镇政府邮寄了要求镇政府公开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材料。
但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后委托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镇政府于决定书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020年2月10日,黄先生终于收到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其附件《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经委托人仔细辨认,上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签字并非委托人本人所签,手印也并非其本人所按,日期也有明显涂改痕迹,其明显系造假得来。
在明律师指导委托人对涉案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市政府对该作出答复书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委托人黄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评析:信息公开答复不能超过期限】
一、镇政府超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涉嫌程序违法。委托人应及时对该答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2019年12月26日,镇政府收到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直至2020年2月8日才交邮,明显超过了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据此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系程序违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所获文件的真实性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委托人应诉诸其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否依法提供其已经制作或保存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黄先生否认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的真实性,即认为《补偿安置协议》本身涉及造假而不具有真实性,想通过提起的复议程序一并解决造假问题。
但执业经验丰富的在明律师告诉黄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在于公开和获取信息,委托人对所获取文件真实性的质疑应通过其他诉讼解决,仅通过该复议程序无法完全解决好此问题。故此,为进一步维护黄先生的补偿安置权益,律师便指导其提起了其他相关诉讼。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获取需要的拆迁文件的有力武器,但是该武器并非能解决所有问题,应配合其他诉讼手段全面推进案件进程,方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故此,大家切勿仅凭一般的生活经验去判断法律问题,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争取满意的补偿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