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征收人应当查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下达主体是否是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同时,确定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通知书”时是否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是否告知被征收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是否告知被征收人有陈述、申辩权;
(3)是否告知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时,判定自己的建筑是否真的是违法建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应当先查看自己的房屋是否具备相关的证件,对于没有的证件则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查看是否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相关证件缺失。
其次,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有6个月的维权期限,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条规定如果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的维权期限只有15日,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该问题,以免错过维权期限。所以,诉讼期限保证了被征收人的房屋不会被快速拆掉,同时当诉讼结果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时,被征收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协商,提高自身谈判筹码,提高拆迁补偿。







